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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标识“N次贴”撕了谁的脸?

2016-02-01 17:3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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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贾勇泽

  广东省纪委通报: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龙门县平陵镇司法所所长陈秀平把公车标识当成是可以随用随揭的“N次贴”,擅自将该所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多次公车私用。经研究,龙门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陈秀平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澎湃新闻网2月1日)

  事件中,当事人陈秀平认为撕掉了公车的“司法”标识,就能把公车当成了“私家车”,就能侥幸逃避监督,其行为可谓十分荒唐,无异于“掩耳盗铃”、“一叶障目”。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公务用车是有具体而严格的规定的,事件中被反复撕下标识的车属于司法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按照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并继续沿用现行标志图案,并且不得公车私用和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不得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禁止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从表面看,此事件是一起公车私用事件,有人可能并不“感冒”,因为从中央大刹“四风”以来,公车私用被曝光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相对于小官巨腐、包养情妇、高官被查等极度敏感问题,公车私用的危害慢慢被人们所忽视。

  但此事件所反映的问题,笔者认为值得广大干部深思。首先,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公车私用案件,涉及干部是执法执勤人员,涉及车辆是统一制式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陈秀平属于知规违规,而且次数多、时间跨度长,执勤车辆“目标大”、“影响劣”,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其次,陈秀平身为执法人员,用反复撕下、粘贴标识的手段企图逃避监督检查,而且是多次。说明这种行为并不是其本人临时起意,而是早有预谋,这种“反侦察”手段的反复使用,已经超越了“侥幸心理”的范畴,应该划为“蓄意谋划”之列。深度反映了个别干部内心还是没有把公车私用“当回事”,这种内在的认识偏差最为可怕。

  再者,此事件违纪者陈秀平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违规公车私用,并未被发现或制止,折射出纪检监督机关对于这种“隐蔽化”、“变通化”的暗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还有待加强。

  要想从根本遏制公车私用的问题,让广大干部从内心认识到公车私用的危害和恶劣影响,笔者认为:一是进一步加大学习和督导力度,不断增强领导授课、反面教育、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真正让领导干部敬畏权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相关制度,针对公车改革、机构改革等新变化,制定完善适应当前发展形式的公车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与时俱进改进督查手段,发现类似问题从严从重处罚,达到“处理一人、惊醒一群”的效果。

  古语有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公车虽小,但见其心,一名干部的内在修养和作风做派都能从此事“窥见一斑”。公车标识的“N次贴”实则撕了领导干部的脸面、撕了政府的公信。但笔者相信,随着“三严三实”教育的深入开展,不断扎进制度的“笼子”,公车私用问题定会消失无踪。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