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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追责才能保护“黄昏恋”

2017-08-02 11:15:00 来源:法制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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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时,还明确了追责条款: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1日《法制日报》)。

  老年人再婚是他们合法的权利,对此婚姻法早有规定。当然,地方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明确规定子女不得干涉老人的“黄昏恋”,并不是简单地对法律条文的重申。婚恋权诚然是老年人权益中不可缺省的内容,但也有必要对与老年人“黄昏恋”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益作出更加明细的规定。例如,前不久云南类似的立法就提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这些规定的确有积极的引导价值,要让子女看到干扰老人婚恋的行为界线。

  不过理性地看,地方受立法权限的制约,不可能作出超越上位法规定的“创新”,只能对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子女干涉老年人“黄昏恋”虽然现象比较突出,但缺少的并不是法律法规。即便是没有地方立法,老年人诉诸于司法,其权利同样会得到支持。

  众所周知,老年人婚恋不但关乎家庭伦理,更与家庭财产密切相关。再婚老人一般都与之前的配偶育有子女,关系复杂、利益交错,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住房、医疗费用、财产继承、赡养等一系列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矛盾。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生活容易受到子女的干涉。谁来给老年人撑腰,一直以来都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瓶颈。家庭矛盾纠纷多属于民事范畴,老人一般不寻求司法救济;而在公共管理范畴,老年人因婚恋与子女产生的矛盾,往往被当成家务事看待,缺少必要的干预、保护与惩戒机制。

  相比此前山东、云南的立法,湖北此次立法的亮点在于其有关“追责”的规定,老年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机构也加入到保护老年人“黄昏恋”权益的队伍中,给老年人撑腰,疏导化解矛盾,提供庇护和相关的服务等。保障老年人权益需要的不止是明晰的权益清单,更需要在实务中有家庭之外的强力“他保护”。也只有干涉“黄昏恋”的矛盾跳出“家务事”的范畴,对老人权益的保护才可能到位。(木须虫)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