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索赔“尸体污染费”是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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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宾语
6月份,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一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云南个旧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公司对水质进行了长达4天的消毒处理,并从6月28日到7月31日进行了弃水处理,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 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900元。(8月17日《春城晚报》)
5名活泼可爱的小学生转眼间被夺去了生命,实在让人痛心。对相关家庭造成的创伤,是很多年都无法弥补的。
爱玩水是孩子的天性。漫长的暑期,他们难以抵挡游泳带来的乐趣,在释放天性的同时,却忽视了“玩水”带来的危险。而很多溺亡事故都发生在校外和暑期。资料显示,溺水造成死亡,是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为此,教育部几乎年年都会发出《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提醒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暑期对孩子的安全管理,让学生清楚私自下水玩耍的极端危险性。但学生溺亡的事故还是年年发生。
虽说学生对于安全教育的需求,不是某一方就能够满足的,是家庭、学校、社会等的多方之责,但留守儿童这个群体,父母常年在外,致使孩子假期处于失管状态,却成了安全监管的盲区。
宾语的廉政空间(微信ID:lzkj328)认为:失职理当问责。
就本案来说,从法律上分清各方的责任,对今后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具有标本意义。
一,水库的管理者有没有责任?
毋庸讳言,发生这样的悲剧事故,水库方是很难撇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库是公共场所,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作为水库管理方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导致他人溺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水库管理方的自来水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二,家长有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溺亡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法定的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事发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地,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禁止游泳等在内的一切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孩子的父母没尽到监护义务,致两未成年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在个旧市饮用水源地的水库戏水,不幸身亡,对孩子的溺亡也存在监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自来水公司索赔“尸体污染费”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
原告律师说: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公平正义,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另外,这样的诉请似乎有些不近人情。
对于原告律师的说法,必须说“不!”事发水库是个旧人的大水缸,在饮用水源地乱下水,本身就违背了公序。发生溺亡事件,对家庭无疑是个惨痛的悲剧,但事发后尸体和打捞尸体都给水质带来了影响,两未成年人的行为也影响了个旧市的正常供水秩序和供水利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经济损失。这损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孩子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痛心之后,是否就该把自己应尽的监护责任往水厂方面推?
四,如何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朱景文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但现实生活中,每当孩子出了事,公众往往一边倒地认为,出现悲剧的家庭是最应得到同情的,很少有人注意到,绝大多数的悲剧其实是完全可以从监护人那里减少甚至杜绝的。只要监护人稍加注意,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也很少有父母能够检讨反省自己是否切实履行了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监护责任。
关于平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
自来水公司作为“富人”,索赔“尸体污染费”是否就是与“穷人”过不去?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嘴上喊着人人平等,到了执行的时候,总是想着“我来享受权利,你去承担义务”。
我们生活的社会是需要规则的。规则制定了,大家就共同遵守。遵守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悲剧,享受和谐。
水厂索赔,本就有法可依,不能因违法人(主观过失)死亡就弃法不依,依法索赔“尸体污染费”,更重要是立规矩,规范社会。水厂如果胜诉了,可以放弃实际索赔,目的是维护法之尊严。
向溺亡者家人索赔“尸体污染费”,是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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