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天堂的私家车里没有“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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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太阳
7月12日下午,一则《救救我们的孩子,小诺你在天堂,可好?》的长微博在网上流传。网帖称山东沂水县一名3岁女童在上学途中,被幼儿园园长遗忘在车内近10个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13日下午18时许,沂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此事。
无独有偶,2012年6月,湖南3岁女童小紫被老师遗忘在幼儿园校车里长达7小时,车门紧锁,车内温度50度,小紫不幸中暑身亡。2013年7月,湖北13岁男孩丁丁被“遗忘”车中,2个多小时后被发现时已昏迷,体温40度以上,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8月,福建晋江2岁女孩小欢跟大舅和大姨回家路上在后座睡着,大舅以为小欢已回家睡觉,第二天发现小欢已死亡。
小孩被活活闷死在车里,这样的新闻已经不再是极端个案,现在城市里几乎每家一辆私家车,再加上酷暑难当,个别家长的“遗忘”酿成了不可饶恕的悲剧。案例那么多,悲剧却一直重演,为什么?每次看到这样的消息,总是会让人毛骨悚然,因为你会想到孩子在高温中挣扎的过程,那种痛苦难以想象。
园长下车时的“遗忘”,老师上课未清点学生人数的“遗忘”,老师组织孩子吃饭时的“遗忘”,小小的生命就在这一系列“遗忘”之下离开了人世,走向了天堂。这样的“遗忘”冰冷得令人毛骨悚然,风险就是在一次次细小的“遗忘”中,慢慢袭向孩子。
人们在为惨死的孩子惋惜悲痛的同时,好像都对悲剧的制造者——父母、老师、家属,都报以“遗忘”的宽恕之情,这也是屡次三番酿成悲剧的社会原因。在法律的评价标准里,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出现疏忽,本质上是对自己责任的懈怠,其行为远非简单的德行操守问题,而是关系到法定职责的履行问题。社会舆论和法律的“宽容”往往纵容了粗心的监护人,这对于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的孩子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国外,有不少家长因为将幼儿单独留在车内而被警方指控,因为这种行为触犯危及儿童安全罪或刑事疏忽罪。孩子本身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希望我国相关部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在家长、亲属、幼儿园、学校乃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严密的监护衔接法律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主体身上,对没有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都要严惩。加之,人人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将孩子的风险减至最低。社会绝不宽恕任何一起类似的案件,用舆论的警钟敲响每一位监护人的耳朵。
我们为逝去的小小生灵感到惋惜,愿天堂的私家车里没有“遗忘”。希望全社会都共同努力,防止类似的悲剧发生,共同为年幼的孩子撑起安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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