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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盗”与“反腐英雄”可以划“等号”吗?

2015-03-30 13:5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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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曹祖乐

  昨日,省检察院官微消息称,合肥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原副局长胡沅立案侦查。消息一出,立即引发极大关注。(328 人民网) 

  确实如此,女贼举报厅官被查在国内产生了不小的反响,引来不少网民“点赞”、“同情”之声。有网友称为,“侠盗”,也有网友认为“唐水燕、房云云这类女贼团伙,已成为继小三、情妇之后反腐战线上一支强有力的新生力量。”甚至有网友给予两人“当代梁山女好汉”、“业界良心”、“盗亦有道”等赞扬,认为“跟贪官比起来,这样的女贼一点都恨不起来。” 

  其实,两名女贼偷盗的行为本来就违法,且动机不纯,目的是想通过此举来减轻自己的罪责。正如公安机关对两名女贼进行调查,两名女贼在交代材料里所言,她们的目标就是官员、普通百姓的不偷。因为被盗官员放在办公室内的财物大多是“灰色收入”,由于这些财物来路不正,官员们为了自身前途,往往甘愿承受损失而不敢报案。再则,一旦案发还可以有立功和或减刑的可能。事实并不是她们所想象的那样。 

  纪检部门认为,两名女贼是以犯罪的手段来检举犯罪,其动机不纯,如果此种行为可以被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女贼专偷贪官的动机,不是为了反腐,而是为了个人获利,举报贪官也是为了能减轻惩罚,不能因为结果 正义 ,就忽略了目的和手段。更有业内人士指出,反腐斗争不能依靠情妇、小偷这些所谓的 反腐奇兵 ,而是要构建一套严密的反腐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复杂的斗争。党中央明确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和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是最有力的明证。反腐败要靠坚持制度,要靠严守政治规矩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贪官,要依法行事,而不是“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更不是知法犯法、钻法律的空子。 

  女贼盗窃,举报贪官,被称为“侠盗”和当代梁山女好汉”、“盗亦有道”与社会发展、进步不同步,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尽管女贼举报贪官,但是女贼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先,有犯罪动机。秘密入室,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为此,女贼举报厅官被查,不算立功,应当说敲响了腐败官员的警钟与丧钟,纸是包不住火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贪赃枉法最终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同样也是一堂法制课,反腐败需要法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监督,而不是靠“小偷反腐”。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答案,侠盗反腐英雄不能划等号。无论是网上曝出的侠盗立功举报,还是众人对检举贪官的拍手称快,都应该理性看待,而称侠盗反腐英雄,显然有些不妥,毕竟这样的检举是建立在偷盗的基础之上的,而偷盗之举亦属违法行为。可以说,在中央反腐高压态势之下,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举报机制才应成为新常态,另外,作为党员干部,勤政为民,不贪不腐,真正形成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也才应成为为官的新常态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