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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退货不该是一场博弈

2017-11-22 16:0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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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唐耀

  “双十一”购物狂欢刚刚过去,随着快递员快马加鞭地奔波,“剁手族”们斩获的“战利品”也陆续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快递员有了喘口气的空当,因为新一波快递潮紧随其后——退货潮。根据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买家们或因商品质量差、或商品与描述不符等理由,要求退换货。近日,记者走访了各大快递点,并采访相关部门,探访这波退货潮背后的故事。(11月21日《泉州网》)

  纷纷扬扬的“双十一”购物已经告一段落,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股无法忽略的退货潮,这股退货潮不仅在加剧着快递业务量,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导致消费者退货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冲动消费,一些消费者看到双十一促销,忍不住消费,购买了一些并不需要的商品,待双十一过后,又出现后悔,继而选择退货,二是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比如商品与宣传图片不符,导致消费者退货,三是快递包裹在运输中受到损坏,消费者选择退货,可以说,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理由五花八门,对于这种退货,不能简单地当做一场博弈,还应该建立畅通和完善的退货机制和通道。

  退货是消费者的自由,也是法规赋予的权利,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均有体现,因此,消费者退货无可厚非,但是却并不意味着可以无休止的刻意退货,很多时候,消费者退货并非因为商品的质量问题,而是一些消费者的任性而为而导致的。比如,冲动消费,这显然不是商家的责任,因为过度消费或者冲动消费而选择退货,不仅是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恶意使用,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恶意行使,也增加着很大的物流成本,可以视为是一种浪费行为。

  可是相关法规只是明确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对什么情况可以退货,什么情况不能退货,退货应该符合什么条件,履行哪些手续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一些消费者的恶意退货行为,比如,买回不需要的商品,而后进行退货,或者在商品完好的情况下退货等,这些行为都增加着退货的人力成本,也浪费着相关资源。因此,应该给消费者退货立个规矩,套上法制枷锁,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则,可以为合理退货建立完善畅通的机制和通道,对因冲动消费等导致的不合理退货进行约束,比如,对商品完好的退货行为进行遏制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倒逼消费者理性消费,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快递压力,遏制资源浪费。

  “双十一”退货应该和双十一网购一样轻松,一样有序,不该成为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一场博弈,这就需要建立严格法规,和完善的退货机制,明确退货标准和规则、流程,这不仅是对买家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商家利益的维护。更是对快递行业的有效减压。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