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可“失学”,大学生诚信不可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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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娜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要求“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11月19日 华时报)
高校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本应是知识、文化、道德传播的清静之地。然而,部分大学生却沾染了社会上浮躁之气,功利之风,在诚信上失范,拉低了自身的学术创新能力和道德修养水平。大学生道德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长远发展,关系到高校的学术生态和道德生态,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大学生作为一个有活力的青年群体,承担着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的重担。因而,教育部要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失范的惩罚力度,不难说是一件利己利人利国的决定。
诚信是为人之本,立身之本。然而,近年来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却日益突出。大学生学业学术不端、人际交往中的诚信缺失以及求职面试中的简历造假,已经影响到高校诚信环境的建设。高校不仅担负着对大学生的学术教育,更担负着对大学生人格和道德的培养。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实来源于多方面的影响:社会不良风气的盛行、家庭学校诚信教育的不足或缺失、评价机制的缺乏以及大学生自身思想认识不足。将大学生诚信失范纳入明文规定,无疑是在制度上为高校诚信建设提供了保障,从管理、监察、处罚上,惩戒意图失信者并让“敢于”失信者自食恶果,使大学生心中有所敬畏,从客观上维护象牙塔的诚信之风。
从外部评价机制上“震慑”大学生,以营造高校诚信环境固然有效,然而,想要治标又治本,就必须从思想上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品格修养,从意识上自律自制,内诚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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