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 何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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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达
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附则9章40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 规范了公务员的管理,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督,对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相比之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长期处于滞后的局面,任用机制和管理机制亟待健全, “规定”的出台,成功的填补了制度的空白,同时也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笼子”扎的更紧更实更密, “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
“规定”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更加“规范”。第十二条指出,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这有利于行业、领域的领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同时也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从全国甚至全球范围选拔。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领导人员,这样才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汇聚天下英才增添强大动力。同时第十九条指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这意味着打破“铁交椅”,推进能上能下,让为官不为者有压力,使领导人员队伍成为“一潭活水”!
“规定”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更加“规范”。第二十四条指出,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这条刚性标准将倒逼领导人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真正杜绝无过便是功思想,对“不作为”零容忍。第三十四条指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将予以免职。把考核结果与领导人员使用相挂钩,这样便畅通了“下”的渠道,制度“严”起来、执行“实”起来,才能让干部“动”起来、事业“好”起来!
“规定”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更加“规范”。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在群众眼里,这些单位的领导也是“官”,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在网络上频频曝光一些学校、医院领导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工程师灵魂变质,医者仁心被铜臭沾染,影响极其恶劣。此次规定第三十二条指出,要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的监督,让事业单位更好的服务万千百姓。
“规定”的出台,给人耳目一新之感,同时也给人美好的憧憬。笔者相信,认真落实“规定”,假以时日,必然还原“规范”的事业单位领导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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