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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岂能替“跨省倒毒”企业买单?

2013-06-04 17:1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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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松阳县的百余吨“毒油”被倾倒在安徽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的一个小山村,案发后宿州专案组前往“毒油”囤积地——浙江松阳县寻找“毒企”。5月31日至6月2日,记者在浙江采访时了解到,松阳县承认“毒油”出自该县,并愿意替“毒企”支付赔偿费用,但未透露“毒企”的名字。(6月3日《新安晚报》)“跨省倒毒”令人震惊,松阳县政府有意替“跨省倒毒”的企业先行赔偿更令人震惊。“毒油”被初步确定为医药或农药等在生产中间环节产生的残留物,为苯酚类物质,有臭味,有一定毒性,其中有机毒害品具有可燃性,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会燃烧,甚至爆炸,同时放出有毒气体。显然,“毒油”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另外,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跨市转移危险废物,遑论跨省转移。

  尽管“毒企”还未找出,事实还未查清,但仅就已知的线索来判断,松阳县的有关“毒企”已经有了明显的违反上述规定的嫌疑,最终查实后,涉事“毒企”不但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政府有可能承担的是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政府在案情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准备替“毒企”先行赔偿,属于典型的越俎代庖,属于典型的乱作为。

  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给的,政府用纳税人的钱给“毒企”擦污染的屁股,是对纳税人的亵渎;另外,政府的预算中不可能包括替污染企业买赔偿单这一项,松阳县的赔偿意向并不符合预算程序,也不符合财务制度,属于违规支出。

  松阳县态度很“积极”,抢着替“毒企”赔偿,其真实意图耐人寻味——当地是不是想掩盖问题、淡化责任、一赔了之?若果真如此,当地政府就是对自身可能存在的监管失职问题的回避,就是对“毒企”赤裸裸的包庇纵容,就是对法律的无视与践踏。这样做,不会产生丝毫的震慑力和教育警示作用,企业不会长记性,只会增长再次犯错的侥幸心理。

  笔者以为,宿州方面决不能只满足于松阳县的赔偿,而是应该一查到底,揪出“毒企”和其他环节的倒毒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松阳县甚至更高层级的法纪监督部门也应该及时介入,对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山东商报李英锋)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