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该有模糊空间
山西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日前提醒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要遵章办事,谨防落入误区。如:不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不得以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不发高温津贴;不得将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等等。(5月28日工人日报)
夏季即将来临,高温费又再次成为热点话题。《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很多企业却不向职工发放高温费,媒体援引的一项调查显示,11000余名受访打工者中,65%声称从未收到过高温津贴。有的企业用发放冰棒、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有的单位以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不发高温津贴;有的将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可谓五花八门。
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一些企业唯利是图外,最关键的是很多地方对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没有明确。从而使一些企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选择规避这些政策。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不会主张权利,从而使发放高温费政策难落地。山西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提醒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要遵章办事。如:按照规定,除了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外,企业还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也就是说,发放绿豆汤等防暑降温饮料是应该的,但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但是明确了高温费发放的有关规定,要让其得到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制度严格地对企业进行约束。企业有没有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费”,不能靠工人自己去主张,或者通过举报来获得,而是应该由企业自觉地去执行。要让企业自觉地执行,就必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去检查督促。实际上,从有关信息来看,有关部门很少主动去查,即使查到了,也是很少按规定处罚的。试想,如果我们的人社和劳动监察等部门主动作为,深入到企业监督执行高温费的落实,发现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企业,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这样才能确保企业不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耍花样。
另外,高温津贴标准如何制定和调整,应当举办听证会,让不同环境下的劳动者参与讨论,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除了发放津贴,还应科学调整高温下劳动者的作息时间。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和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严厉的惩戒。只有完善了各项“高温福利”,才能让“高温津贴”不再有模糊空间,才能让广大职工不再为高温费而烦恼。(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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