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家丑应该外扬
家丑不外扬,过去遭遇家暴的受害人往往选择沉默、忍气吞声。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家暴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定,突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局,“家务事”越来越多地走出家门。(11月26日中新网)
《反家暴法》去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施近两年来,家暴现象还呈高发态势。去年4月至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事)件8990宗,作调解处置的3919宗,下发告诫书283份,制作伤情鉴定委托书数十份。其中,治安处罚的4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27人。从这个数字看出,除了家暴现象还比较严重外,处置率真还是相对较低的,这种调解为主的处置不足于威慑一些人继续举起那疯狂的拳头。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在现实生活中,除非家暴实在让人受不了,绝大多数人特别是一些女同志在受到家暴后,为了脸面,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仍然能忍就忍,很少有人会找有关部门依照《反家暴法》去维权。加上家暴一般外人难以知道,同时受“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被害人的近亲属、邻居、同事即使知道,也选择沉默。
很多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地位,特别是一些偏远农村的留守妇女,她们文化水平低,又没有好的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自己的男人在外挣钱维持家庭生机。因此,他们对老公百依百顺,即使受到家暴也无可奈何。一方面他们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如果依照《反家暴法》维权,可能把自己逼入更加艰难的境地。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时代不同了,家暴这样的“家丑”应该外扬,只有外扬才能有效制止家暴的发生,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各地要加强“家暴法”的宣传贯彻,要让妇女和儿童明确遇到家暴到哪里去投诉,怎么样报案,怎么样去起诉等?更要让这些敢于把家丑外扬的妇女和儿童无后顾之忧,实施有效的救助等。特别要依法对实施家暴人员的惩治,让他们不敢家暴也不能家暴。
很多人受到家暴后,不敢外扬,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没尽到义务和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对实施家暴的人,如果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就按规定处罚,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部门要对其批评教育,向其发出告诫书等。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有关组织和个人要代为申请。只有各个环节措施到位了,才能让受到家暴的人把“家丑”外扬,让“反家暴法”真正撑直妇女的腰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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