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不谈工作”是权利不是“搞笑”
加班有显性的,比如在非法定工作时间仍然在工作岗位上忙碌,也有隐性的,比如在下班时间仍然关注工作动态,与同事就工作情况保持沟通,随时解决或大或小的问题,抑或是将工作带回家去做等。“下班后谈工作”,实际上就具有显性和隐性双重性质。
就像这位高管在道歉微博中说的那样,很多时候,加班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于互联网这样的高科技行业来说,加班甚至是一种常态。事实上,法律也并不禁止加班,劳动者也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不愿意加班——只要满足了相关的条件,加班就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老板或高管们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理直气壮地和员工谈加班问题呢?至少是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支付了足够的加班工资;第二,每个月的加班时长不超过法定时长;第三,加班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且与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第四,感谢、尊重加班员工,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这种感谢和尊重之情。
事实上,对很多用人单位而言,能够做到第一点就已经很不容易,更别说控制加班时长和尊重、感谢加班员工了。至于“自觉自愿”,很多时候除了“被自愿”之外,员工根本没有其他选择,而用人单位当然也不会承认存在“非自愿”的强迫加班行为。
对于不愿加班的实习生,这位高管声称的处理方式是在其实习报告上写上“不能接受下班后谈工作,工作追求动力不是特别足”,这其实已经是赤裸裸的威胁了。不高高兴兴地接受加班,不仅不会给工作机会,还要给你的留下“不良记录”,让你在以后的求职过程中碰壁。
这位高管的“威胁”里,实际上还透着一丝“坏”,即对不认同他的逻辑者一律“杀无赦”——虽然这逻辑本身就有问题,并且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但是,谁让人家是老板是高管呢!谁让人家拥有对他人的评判权呢!谁让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事实上低于用人单位呢!
他这么想的,平时可能也是这么做的。换言之,在日常的工作中,这位高管及其所在的公司是不是存在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很值得有关部门好好查一查。对于那些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尤其是形成了浓厚的所谓“加班文化”的公司,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更是应该予以重点关注,因为,在那样的环境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更加严重,劳动者单凭个人的力量也更难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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