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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分类是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2016-12-14 16:47:00 来源:正义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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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上映的影片《湄公河行动》,以良好的口碑赢得观众的赞誉,也让人看到缉毒警所面临的巨大危险与牺牲。我问当警察的朋友:在待遇上缉毒警与普通警察的差别大吗?得到的答复是不大。在制度的观察者眼中,这种高风险的警种与平时坐在办公室里办理户籍的警察差异极大,如果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和平时管理上采取完全相同的一套制度,无疑不符合警察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现代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极为复杂,需要设立不同的警种分而治之,社会治理精细化推动了警察职业分类的细密度。虽然都是警察,但是不同岗位的需求并不相同,在确立人民警察通用的条件基础上,不同的岗位承担不同的执法任务,需要设计不同的资质要求和准入条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规定不同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这是警察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前提,也是警察执法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精细化需要的必然要求。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这是人民警察法实施20年来最大的一次修订。于改革和法治的背景下,我们期待这部法律的修订能够引领改革、促进法治、大胆创新,以更加科学、先进、严谨的立法充分回应时代需求,推动中国警察法治全面发展。

  我关心的问题是:人民警察法大修,如何深度回应警察职业化建设需求?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警察、司法警察、国家安全机关警察、铁路警察、航运警察、林业警察、空警、缉私警察等等。现行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可见,立法的调整规范对象并不周延,没有包括所有的人民警察种类。此次草案稿拟将人民警察进行了限定:“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立法将更加集中专注于公安机关警察的调整,那么,除此之外的人民警察又该如何立法规范?这是修法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单就公安机关管理的人民警察而言,一般也分为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犯罪侦查警察、交通警察、外事警察、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网监警察、禁毒警察等不同类型。而长期以来,人民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赋予的多样化执法职能与警察的素质能力之间的矛盾。由于立法确立的是一种“大警察部门”,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极为广泛,草案稿第12条规定警察职责多达23项之多,职业范围涉及公共治安、户政管理、刑事执法、内勤保障等多个属性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职权差异性较大,对执法者提出了不同的专业要求。每一项职责的专业性都很强,法律性、政策性要求都很高。有效承担这些职责,需要建立分类科学的职业警察队伍。

  现实中,整个人民警察的职业建设并没有完全按照职权进行科学分类。例如基层派出所,几乎承担上述所有的一线执法职能,而在基层警察队伍建设上,却往往缺乏完善的分类管理和专业训练。因此,适应社会管理专业化、精细化要求,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应当在合理设定自身调整对象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的人民警察分类制度,并在设立基本的通用准入条件基础上,按照所承担的不同职能针对不同类型的警察设计专业的资格标准和培训管理制度。这种分类管理,是确立人民警察职业化的基准,也是提高警察执法公信力、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制基础。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