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谩骂当然就是家暴
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亮点之一便是“经常性谩骂”也属于家暴。《办法》拟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公众一方面感到欣喜,另外一方面也颇有担心:能不能管住这样的“非典型家暴”?家暴的外延越来越广,是不是会稀释反家暴的法律保护力度?
其实,“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并不算新闻,而是已经实施了整整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上的内容。立法时,“冷暴力”该不该纳入其中,曾是讨论的焦点之一。时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陈蔚文就提出,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立法一审稿的规定主要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包括精神上的软暴力。最终“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也被写入了《反家暴法》中。
《反家暴法》实施3年以来成果显著,但是制裁的行为往往还是传统的肢体暴力行为,精神侵害、冷暴力、长期谩骂羞辱这些行为,鲜有纳入执法范围,这就导致了这些权益可能被架空,形成权利的“玻璃门”。这次舆论场对“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表现出的惊讶,本身也说明这方面的欠账较多,很多人尚不清楚这些行为原来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另一方面,社会上仍有很多人并不把“冷暴力”看作多严重的事。之前,中国法学会针对3500个家庭做的相关调查中,有50%的受访者仍错误地认为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并不算是家庭暴力。社会集体意识和国家法治文明水平是相辅相成的,社会普遍不把“冷暴力”当成一回事,恰恰是需要通过执法来强化、宣示的普法短板。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现实可行的救济渠道,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就难被全社会所接受。将精神侵害列入家暴的内容,不仅需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还需要细化的执法标准,以及通过鲜活的个案执法,将权利的金色界标钉在全社会的集体意识中,让受害者敢于维权,让实施长期谩骂的施暴者心有怵惕,也让基层执法者知道该怎么执法。
其实,“经常性谩骂”虽然没有动手打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一点不比肢体暴力小,“软刀子杀人更可怕”。不同于看得见的拳打脚踢,“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和隐蔽,这也给当事人维权举证、警方执法、妇联等机构介入调查带来了困难。
《反家暴法》已经实施了3年,地方的配套措施不能再简单重复原则性的规定,还须根据3年以来执法的经验提供细化的可执行方案。这次陕西的《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必要。”这就把家庭暴力从一个“结果犯”变成一个“行为犯”,家庭暴力不限于事后能够验伤的暴力,还指向及时制止暴力行为本身,这就意味着反家暴措施,不仅是“悲剧”之后的惩罚,也可以将关口前置,将家庭暴力及时杜绝在初期。此外,陕西的《办法》中提供了一系列可执行的措施,对家暴“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并且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要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
已实施3年的《反家暴法》,明确规定了反精神侵害的原则性内容,打开了权利的“天花板”,地方落实当提供更切实可行的执法标准,愿“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不再是新闻,而是法治之下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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