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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现场开枪,吃瓜群众不能旁若无“弹”

2019-12-16 17:1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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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宾语

  121520时许,静安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新闸路西康路附近一男子持刀砍人。民警迅速到场处置,肇事男子对民警多次警告置若罔闻,突然挥舞菜刀冲向群众和民警。为确保周边群众安全,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并迅速送医救治(暂无生命危险)。(20191215日人民网)

  干得漂亮!

  警方现场处置果断,静安警方通报迅速,这次要为果断出手制服歹徒、连夜通报警情的上海警察点赞! 

  在警情通报的下面,网友们在点赞警察蜀黍威武的同时,也对路人甲乙丙丁的淡定感到不可理解。警察已经穷喊走啊走啊,路人还在围观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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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说,虽然公安民警职责在身勇敢前冲,吃瓜群众不能什么热闹都往上凑,你看热闹不嫌事大,但不能影响警察办案。虽然警察蜀黍专业素质过硬,枪法好,但也保不齐流弹无眼,不能在旁边徒增无谓的危险啊,离远一点不行吗? 

  针对执法民警开了好几枪的问题,笔者专门请教了几位警界的朋友。朋友说,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现场执法民警开了好多枪,主要还是为了震慑而不是为了一枪致命,为了减少伤亡而不是为了直接击毙,在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的前提下,在尊重个体生命的前提下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 

  从这次静安公安民警的执法过程来看,先是民警接到有人持刀砍人警情,迅速到场处置,在对肇事男子多次警告无效,嫌疑人突然挥舞菜刀冲向群众和民警的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周边群众安全,依法采取的“使用武器制止”处置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民警遇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按照操作规程规定,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的,不得鸣枪警告。 

  在这次执法中,公安民警是在完成判明现场情况、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武器的,完全符合操作规程规定,堪称教科书式的执法! 

  曾经,由警察现场执法而引发的警民冲突不时在网上刷屏。警方有严格依法执法的责任,吃瓜群众也有配合警方依法执法的义务。人们一直在要求警察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如今,执法民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已经渐渐成为了习惯,但吃瓜群众围观拍照的前提是“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在爱惜自己生命的前提下。 

  操作规程明确规定,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判明现场情况;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完成了上述顺序,就可以使用武器了,吃瓜群众不能“为了看热闹故,小命都不要”啊! 

  围观有风险,吃瓜需谨慎。有网友提醒:子弹会穿透人体;在撞击物体后弹道会发生偏转;移动射击难度大,射击方向也无法控制在安全区域内。所以,请听从现场民警指挥,迅速离开。 

  紧急避险这一课,得补! 

  新闻链接: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9/1215/c42510-31506847.html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