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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奇葩”之名反对所有“证明”

2017-05-17 14:5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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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阿古俄子

  近日,部分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的留言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其中一位普洱市的网友就吐槽,生一孩办准生证时,就开过“我老婆是我老婆”的证明,为何现在二孩要出生了还需要这个证明。(5月16日)

  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强行设槛,违背生活常识人为设限的“奇葩证明”的确让人深恶痛绝,它让群众疲于奔波,大大增加办事成本,提高社会运营成本,网友吐槽可以理解。然而,并不是每张办起来“有难度”或者“麻烦”的证明都是“奇葩证明”。

  夫妻双方没在同一张户口簿上,也没在同一辖区内的前提下,基层政府让群众在生一孩时开具“我老婆是我老婆”的证明,生二孩时同样还需要开这个证明的要求,其实并不“奇葩”?且有一定的必要性。

  就这事而言,双方的焦点主要在“政府办事是否留档”“电脑里是否查得到”这两点上,我们一一来看:

  一方面,基层政府在办证、审批等业务上自身工作性质就需要留档备查,且制定了一系列材料、档案等管理办法,一般而言,原始材料肯定还在。但是,众所周知,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很难做到“一证管终身”。生一胎和二胎的间隔基本上都在一年以上,一年的时间里,许多事极有可能已物是人非,基层政府要求再开证明并不过分,也非有意刁难,而是合理的要求。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成熟,信息互通有无早已不是问题。然而,体制上条块分割导致的信息交流障碍使得直接面向群众的乡镇一级单位实际上难以共享许多信息。同时,基于公民基本信息保护的要求,要获取不在同一辖区内人员的基本信息,乡镇一级单位通常也难以做到,如当地信访局回复一样:人口数据库信息还达不到能查询相关人员信息的要求。这些障碍的存在,其实不能怨要求开证明的基层政府。

  更进一步看,当地基层政府办事人员能做到需求材料“一次性告知”,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要求相对方提供完整的材料,避免发放《生育服务证》工作中出现差错,被人钻空子,体现的是一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原则。客观地讲:一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办事原则不该招致非议。因为,对少数材料不全者的“麻烦”,换来的是对“生育秩序”有效管理和服务,孰重孰轻,无需赘言。

  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让群众“少跑腿”,该做的是让信息“多共享”,而不是在信息还没有实现“共享”的前提下,责怪基层政府“乱要证明”。在反对“奇葩证明”的同时,也应该站在现有条件基础上,坚持对“合理证明”的要求,决不能凭感觉认为大凡“不常见”“麻烦”的证明都是“奇葩证明”。因为,有些“证明”并不“奇葩”。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