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罚款叫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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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育兵
10月26日,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提交二审的修改稿中拟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10月27日《南方日报》)
对于上路的电动平衡车进行处罚,广州不是第一家。此前,北京已经明确,对于上路的电动平衡车进行处罚,只不过罚款金额是10元;上海则规定,对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将按上限处罚款50元;而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一律处罚款20元;成都规定,和上海大体相同。
对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电动车等进行处罚,是因为其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道路上通行的交通工具。因此,它们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使用范围仅仅是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地。
其实,对电动平衡车的处罚,不仅是违反了法律,也是对使用者的一种强制保护。不可否认,作为短途代步工具,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具有速度快、体积小的优势,在拥挤的城市中,这一点很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不能忽视的是,电动滑板车的速度也要比自行车快很多,一旦遇到崎岖不平的路面,就特别容易翻车。电动平衡车不仅操作更难,而且没有油门和刹车,也没有方向盘,行驶和制动都得靠身体前倾或后仰来控制。在车来车往的大路上,任何外力都有可能打破这样的平衡,使驾驶者处于危险之中。相关测试表明,在18公里/小时的时速下,电动滑板车刹车的反应时间是3秒,而平衡车依靠身体后倾刹车的反应时间更是长达8秒。如此长的时间,一切都可能发生。
强制保护,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比如对超速、闯红灯等进行的处罚,都是强制保护的体现。当然,这些强制保护,在保护驾驶人员的同时,也保护了其他道路参与者,维护顺畅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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