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应在个税专项扣除中得到更多关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于事关无数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引发社会热议。
根据此次发布的内容,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些抵扣项目,针对当下中国老百姓的一些开支大头进行抵扣,达到了更大程度降税,减轻老百姓负担,藏富于民、刺激内需的目的。毫无疑问,这是德政、善政、良政。但在大病开支扣除方面,还有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随着医疗的发展,很多病从不可治变为了可以治疗,但是,由于这些病花费很大,所以大病导致生活困难,资金链紧张,卖房治病,甚至因病致贫的情况时常发生。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这就意味着,当纳税人自己患上大病后,才能扣除。但是,这就可能无法充分体现大病扣除本来之目的。
从概率上来讲,纳税人处于壮年,往往是最不容易得病的壮年时期。但是,他们抚养的孩子,或赡养的老人,往往更容易不幸罹患大病。孩子与老人,前者没有收入,后者依靠退休金,一般来说,并不需要纳税,那他们就享受不到大病抵扣的好处。
即便是壮年,很多人往往也享受不到大病抵扣的好处。当一个人不幸罹患大病后,往往由于劳动力丧失或部分丧失,企业就会依法终止合同。此类报道已经很多。发生这样的事,企业并不违法,但员工却会失去收入,自然连纳税的资格也没有了,也就谈不上扣除。即便不影响劳动力,考虑到需要更多休息,工作强度也会大大的下降,由此收入也会下降。这个时候,针对本人大病的扣除,实际意义就降低了。
此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就包括了纳税人赡养的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那么,赡养老人的费用可以抵扣,如果老人患上癌症,开支大增,反而不能抵扣。同样的,根据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纳税人的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那么,相关支出也可以扣除。但是,如果子女患上大病,休学了,反而不能扣除,这也是应当考量的。
实际上,一人患上高费用的大病,往往意味着全家人一起努力,一起凑治疗费用,因此,如果大病扣除可以扩展到直系亲属,更符合中国当下的实际情况。从技术角度看,既然个税抵扣系统能够实现子女教育与赡养老人抵扣,就意味着系统能够识别出纳税人的子女与老人,因此,把大病扣除扩展到直系亲属,并无技术上的困难,也几乎没有识别上的成本。而且,从实际效果看,也更能体现大病扣除之德政、善政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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