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泸州老窖不该把信息公开做成“夹生饭”
5月17日,泸州老窖官网刊发《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相关事项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中说:“近日我公司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获悉,5月9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已对四川省食药监管局《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有关问题核查情况报告及处置意见的请示》(川食药监〔2016〕51号,以下简称《请示》)作出了《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332号,以下简称《复函》)。”
“经四川省食药监管局调查核实:泸州老窖二曲酒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将食用酒精与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的酒醅进行串香蒸馏,生产的系列液态法白酒,符合《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等国家标准有关要求,泸州老窖二曲酒配料含有高粱、小麦等粮食原料。”
显然,这是泸州老窖针对近期广受关注的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争议话题发布的“安民告示”。一些媒体以此为据,刊发相关报道,冠以标题《食药监总局认定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误导欺诈》。笔者看到报道,也很感欣慰,终于,这一事件算“尘埃落定”了。
可是,当笔者好奇地想了解这份被泸州老窖当做“尚方宝剑”的食药监总局《复函》文本时,却感觉眼前一片雾水。按照泸州老窖“声明”所言,这份《复函》是“我公司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获悉”,但笔者在食药监总局官网、四川省食药监局官网,截至目前没有查询到《复函》文本的有关信息。
也许是有关部门的《复函》信息上传还要等一段时间,或者不一定每件《复函》都挂在网上。可是,既然泸州老窖是拿着这份《复函》为自己正名,尤其是泸州老窖的“声明”是以食品药品监管权威部门的《复函》为热点话题“定调”,意欲达到让公众“心服口服”的效果,作为《复函》内容的“首家披露方”,是不是应该用适当的形式展示一下此《复函》的“真容”?而当笔者看到泸州老窖官网“声明”文尾随附的一张“声明”扫描件后,对于想知道《复函》文本的心情更加迫切。从泸州老窖官网对“声明”图文的处理可以看出,这家企业对这个内容相当重视。因此,更不应该把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威声音“包裹”起来,让它待字闺中。在目前的情形下,泸州老窖是最能让公众直接获取《复函》相关信息的最佳途径,而且,泸州老窖也很有必要把这些信息更真实地予以披露。若如现在的一纸“声明”,不禁让人感觉这样的“答疑解惑”更像是一锅“夹生饭”。
如果说发自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复函》涉及到某些政策要求不宜公开,那么,采取何种方式公开《复函》内容?最好还是应该等主管部门发布为好。现在,政府部门的《复函》难求一见,倒是被产品标签争议的当事一方用来为泸州老窖二曲酒的生产符合标准背书,按照泸州老窖的“声明”所称,《复函》还特别申明“泸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公众有权利得到主管部门的官方信息。
应该肯定的是,泸州老窖的《声明》是有一定的营养元素。正如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归纳的那样:“食药总局为泸州老窖正名”。官方是这么说的,消费者对泸州老窖的产品质量还有什么不放心的?
但是,也要看到,泸州老窖作为国内白酒行业的知名品牌,在坚守酿酒传统工艺、严格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也应走在行业前列。而因为“二曲酒标签”引发争论后,直到国家有关部门下发《复函》明确“未及时按要求更改,存在瑕疵”,才做出“将严格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四川省食药监管局的意见,尽快对二曲酒标签标识进一步规范,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要求”的表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企业是在被动接受主管部门对“标签争议”的结论。单就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的话题而言,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复函》签发之后,企业的“认账”是不是在时间上迟延了。说的严重些,当事企业在此前还可能心存侥幸。据了解,泸州老窖的前一段岁末年初已经着手对二曲酒标签做出了相应整改,但直到国家食药监总局5月9日下发的《复函》,仍然再次提及这项问题,说明泸州老窖方面的整改还不是很坚决,也没有完全做到位。
通过泸州老窖的“声明”,我们真心希望看到企业继续坚持“以德酿酒,诚信众生”的质量理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在产品质量上永远精益求精,努力让中国白酒的质量看得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全全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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