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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不能放过失职者

2017-03-14 09:57: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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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贵州省委副主委鲍家科建议,应当调整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将其列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他还建议,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死刑。这也是鲍家科第五年就食品安全问题在全国人大会上提出相关议案和建议。(3月12日澎湃新闻网)

  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鲍家科的建议深得人心。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不宜再将其归入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而有必要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否则是认为伤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并不算危害公共安全吗?

  不仅从道理上,食品安全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来看,也有必要如此。而这两者也是相辅相成,正是因为食品安全犯罪没能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对不法分子的惩戒不够有力,让不法分子违法成本过低,才造成食安问题变得如此严重。

  而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也让人感到更有必要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戒“提档升级”,以应对严峻形势。近年来,从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剂事件、僵尸肉等等,到今年初的天津“北方调料造假中心”事件,食品安全犯罪是层出不穷。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可能对食品安全犯罪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而且这在国外已是较为通行的做法,比如美国就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恐怖袭击式的刑事案件的一种,丹麦、意大利、英国、希腊等国家将食品安全犯罪划归为“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食品安全关及公民切身权益,甚至影响民族的兴衰,要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有重视,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重视,不法分子也就不敢肆意侵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此消彼涨的关系。

  当然,就算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各地执法部门的严格执行,就算在当下,不少食品安全犯罪,背后都有着食品监管者失职渎职的身影,不能把一些地方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完全归咎于不法分子猖獗及没能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身上,否则就算制订了“严刑峻法”,也可能缺乏有力执行。食品安全非小事,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如此,要防止监管者失于职守,就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让监管不力者必须为自己的失职渎职付出应有代价,当然,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后,监管者的责任自然也会相应增加。(戴先任)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