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驴友为救援埋单有无法律依据
原标题:驴友为救援埋单有无法律依据
10月5日,来自广西柳州、河池等地的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与外界失联。次日,金秀县方面透露,17名驴友已于6日上午和救援人员取得联系,并转移至安全地带。该县公安局民警介绍,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十分危险,禁止游客进入。有作者撰文提出,驴友未经批准,自行进入长滩河自然保护区,应该承担责任,包括要为救援费用埋单。
驴友遇险之后被救出,要不要为救援费用埋单?这不是一个新问题。作为纳税人,我也觉得驴友应该为自己的不当冒险行为埋单,而不能由其他无辜的纳税人埋单。但是也要看到,如果要求驴友埋单,虽然合理,却没有法律依据。仅举一例:2011年10月,14名探险驴友违规穿越四川阿坝州四姑娘山陷入险境,仅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就出动人员300多人,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汶川、卧龙、理县等各方也在积极救援,持续数天的搜救成本高达11万元,全部由财政埋单,只有其中的9名登山者向登山协会缴纳3600元救援费及500元罚款。
对于驴友遇险救援由谁埋单的问题,大部分人的意见是,驴友违规探险,应该能够预见行为的危险,其后果理所当然应该由自己承担,而不能过多占用国家税收和社会资源,因此,公共财政不应为驴友的个人行为埋单。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陷入危险境地,政府有无偿救助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尊重生命权的一种表现。政府管理社会,并不能以责任划分经济负担,即使火灾是由公民自己造成的,政府组织救火还是免费的;政府对于跳楼自杀者的救助,事后也并未要求自杀者付费。
上述两种说法,都各有各的道理,其实背后存在一个“界线”问题。一是,当政府财政富裕时,应该把免费救援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而当政府尚不富裕时,对于驴友自己责任造成的救援,是可以向驴友收取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二是,政府向公民收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民事合同,如果这两者中一个也没有,却在搜救后宣布“收费”,显然理由不足。而且,从合同角度看,如果有收费合同,搜救者也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最终人没救出来,还要不要收费?
所以,对于政府救援驴友的费用埋单问题,现在只有两个处理办法:一是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救助的费用承担办法,政府依法救援,也依法收费或者不收费。二是,在明确政府救援义务的基础上,对违规的驴友依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这也有点“两笔账分开算”的意思:政府依法承担救援责任,公民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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