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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参与才能治理天价救援

2017-07-19 15:43:00 来源:法制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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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元、9600元、42000元,这是一辆事故车在河北省黄骅市高速救援公司老板王月明手中自行倒货、停放一夜和接受救援分别需要支付的费用。0元、800元、10860元,这是记者按照《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估算得出的上述三种情况所需支付的救援费用(7月18日《京华时报》)。

  治病当问症。高速天价救援顽疾滋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利益关联下的垄断。虽然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将行政行为和救援服务工作严格区分开来,实行救援的社会化,防止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斩断高价收费的利益链条。不过,在技术性要求的门槛下,目前高速公路拖车公司都以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参与,做的是行政性垄断的“独家生意”。表面上,救援公司是社会化的,然而谁有资格救援,谁能进入高速路进行救援,却是政府相关部门说了算。

  所谓的市场化有变相行政垄断之嫌,并为利益寻租创造了条件。再加上“市场定价”这个马甲,救援价格如同脱缰的野马就不足为奇了。怕就怕以伪市场化的方式,相关部门和公司进行着垄断经营,用以制约天价的机制反而成了最大的推手。找不准关键,打不准“七寸”,民意再沸腾、舆情再汹涌,也解决不了问题。笔者认为,救援回归公益才是正途,如何遏制不当利益的滋生,还得从约束手段的有效性上下手。

  一者,市场定价不是放任自流的理由。作为物价部门,对于市场化定价依然有严格的管控和约束职能,对定价的合理性有审查责任。一方面,对于高速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要结合成本因素进行审查,并明确一个最高利润界限;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定价机制和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应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高速天价救援已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何以鲜见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二者,技术要求不是行业垄断的马甲。要实现救援的社会化,应进行充分开放渠道,既要广泛培育专业化的救援公司,又要在资格准入上放活。技术要求是最大的利润条件,也是最高的准入门槛。确定资格确实可以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但如此很容易形成垄断格局。若是在资格准入上全面放开,比如只对救援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而不采取指定或者数量限制的方式,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与,则行业垄断的格局必然打破。

  三者,三方参与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由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的专业组织参与,而非行政部门的主导,应是摆脱利益约束的关键。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援公司不要由交通部门来提供或者指定,而是让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三方公司参与和指派。如此,资源垄断的空间就会压缩,保险行业相对激烈的竞争态势,也会让紧急救援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得到提升。

  四者,权利申诉是有效监督的手段。对于救援天价收费行为,正是大多数人的默认与配合,才使得不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低风险和高回报的反差,也会加剧行业乱象的固化。被救援者若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采取向行政部门举报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又能形成实质性的监督能效,对遏制乱收费乱象具有促进作用。

  总之,饱受诟病的天价救援,如同“挟尸要价”一般,早已成为尾大不掉的顽疾。每一起天价收费不过徒增了行业管控失范的原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既是公共责任的要求,也是治理智慧的体现。(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宋莉
新闻关键词:天价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