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双方主动揭发对方当以“立功”论处
今年4月下旬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为给打击行贿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将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目前,司法部门也正在研究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行受贿是对合性犯罪,有行贿才有受贿,因此,如果光打击受贿犯罪,不打击行贿犯罪,造成的结果是行贿人肆无忌惮,不断行贿。而人性是脆弱的,很多官员在诱惑面前难以把持,结果是一批又一批的官员在“糖衣炮弹”面前倒下,贿赂犯罪难以禁绝。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必须强化打击行贿犯罪,有关部门将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是及时也是应该的。
但是,打击行贿犯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行贿与受贿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这种犯罪是比较隐蔽的,也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如果双方不开口甚至是一方不开口,案件就难以突破,结果不要说行贿犯罪打击不了,就连受贿犯罪也打击不了。以往,我们许多受贿案件的突破,还是有赖于对行贿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的“豁免”,比如只要如实交代,就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在许多西方法治国家,行贿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被当作“污点证人”,只要出庭作证就可以在刑事上进行交易,比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只是,我们对于行贿犯罪嫌疑人的“豁免”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因而容易引发公众的诟病。
当然,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事情没有暴露,有几个行贿人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呢?因为,如果一交代行贿行为,他们因为行贿获得的不当利益就可能丧失。所以,真正要让行贿人产生压力,就要让行贿人产生危机感,要让受贿人主动揭露行贿人的行为,让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产生竞争,谁先讲谁就能得到法律上的“便宜”。
因此,为了有力地打击行受贿犯罪,应当给予行贿人、受贿人主动交代以更大的法律上的优惠。比如,即便在司法机关启动追诉后,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揭露了行贿人或者受贿人,都可以以“立功”论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此,就形成行受贿双方相互竞争的局面,他们可能在司法机关启动追诉程序后,争先恐后地揭发对方,以获得“立功”待遇,进而让司法机关更容易查处腐败犯罪。否则,一边强调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另一边不给相应的法律优惠,可能造成的局面是,要么行贿人更难以开口,查处腐败更艰难;要么就是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增多,损害司法公信力。杨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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