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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肉搜索",重点在保障个人隐私权

2012-11-08 22:31:00 来源:华声在线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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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起,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正式实施。据此规定,基于公益需求的“人肉搜索”个人资料变为合法,而超出公共利益范围的则可能要吃官司。有台湾媒体评论称,“人肉搜索”合法化,这意味着曾经的“全民狗仔”升级为“全民警察”。(《东方早报》,2012年11月7日)

  “人肉搜索”向来备受争议,这次台湾将其合法化,又引起了议论关于“人肉搜索”是否合法的争议。

  认为可以将“人肉搜索”合法化的人,一般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将一些人的不良行为公诸于众,使他接受舆论的鞑伐,接受惩罚,这样,“人肉搜索”就起到了惩凶扬善的正义结果。这样的事情确实是不少,比如,《东方早报》这篇报道中提到的,2011年,台中孕妇过马路遭汽车撞倒,肇事者逃逸,后经网友“人肉”最终找出逃逸司机。在大陆,这几年也发生类似的事情。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人肉搜索”就能合法化的依据。因为,尽管“人肉搜索”有惩恶的功能,可以达到“实质正义”的结果,但是,其程序却是不正义的。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在“人肉搜索”中,网民们将被搜索对象一些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私人情感、私人照片等大量隐私公布到网上,这已经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不合法行为,不能因为最终结果是正义的就被合法化。

  程序不正义的行为,哪怕实质正义,也不能称之为合法行为。打个比方,我们都希望惩处恶霸,但是,如果你上去一刀把他砍死,你同样是犯法的,不会因为你“为民除害”这个正义的结果,这种行为就合法了。否则的话,最终会导致以暴制暴。

  还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言论自由,是合法的。公民当然有言论自由,但是,自由是有边界,那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每个人最低限度的自由是法律保护那部分自由。“人肉搜索”中,大量充斥着对被搜索者个人隐私的侵犯,已经侵犯了他们保护自己隐私的自由——相当于强迫他们公布自己的隐私,这已经逾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

  那么,“人肉搜索”是非法的?也未必!比如,这几年“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中起到的作用。从“周久耕天价烟”事件,到“表哥”事件,“人肉搜索”成了一把反腐的利器,而且,本身也是合法的。虽然,在这些事件中,也出现了对被搜索资料的挖掘,但是,这些信息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公共信息。比如,在最近的 “表哥”事件中,网友公布的“表哥”的照片,都是他的工作照,官员在开会、参加活动往往会拍很多照片,这些照片是公开的,挖掘这些照片并不违法。此外,政府官员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他们的很多信息不能称之为隐私,而是必须公开。

  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中的行为就达到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本身可以是合法的。

  因此,“人肉搜索”其实只是更容易、但不是必然会导致侵犯隐私权的发生。我们不能空泛地谈论“人肉搜索”是否合法,而是要具体到每一次“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被搜索者隐私权,也就是,网民公布的信息类型是否属于公开信息,或者属于被搜索者有义务公开的信息。

  因此,是否侵犯被搜索者隐私权才是衡量“人肉搜索”合法与否的界限,如果涉嫌侵权,哪怕结果是正义的也不能定为合法。规范“人肉搜索”,重点在于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利益”不能成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依据,一方面是,公共利益一般难以界定,容易被滥用;另一方面,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成为侵犯个人权益的理由,从而强制要求别人放弃保护个人隐私的自由。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