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有法可依,“爱心”不受伤
唐 华
当你为他人遭遇不幸而潸然泪下,打算慷慨解囊时,是否有过这样的犹豫徘徊:捐给慈善组织,怀疑善款不能送到需要救助者手里,而是被人挪作他用,甚至中饱私囊;捐给个人,又担心遭遇骗捐,善意被“消费”,爱心很受伤。这些担忧背后,反映出的是我国慈善领域种种不规范的行为,亟需通过立法来明确和约束。
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做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对慈善组织的疑虑,主要是因为过去在“善款怎么用”“谁监督”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答案。对此,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怎么用”是方法论,解决了这个问题还不够,还得让执行过程有明确交代,不能成为“内部人”讳莫如深的秘密,而外界难窥究竟。对此,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而为了保证慈善组织的运转“不脱轨、不越界”,草案也涉及到了监督措施:“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除了通过慈善组织之外,个人在网上发布消息求助近来也成为筹集善款的主要方式。这样的好处是,零门槛且操作简便,确有困难、需要资金扶助的人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帮助;但信息不透明、没有规范管理的情况也为“骗捐”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而且此类方式缺乏财产使用约束,钱到了受助人手里基本上就变成了可随意处置的“私产”。
因而,对于此类情况,草案并没有一味打压。一方面,强调“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意在引导类似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另一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慈善法草案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比方说个人自己或亲属遇到困难了,向社会募集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这样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慈善事业最能体现人性向善,是天使的事业。保证其健康发展,需要规范完善的法律制度,让乐善好施者敢于捐献、乐于捐献,爱心不受伤害;也要让肆意消费、摧残公众爱心,骗取钱财、滥用善款的不法之徒受到应有的惩罚。慈善法草案提交审议,让这样的美好愿景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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