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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应给予读者“试读”包容性

2016-02-01 17:3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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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颜斌

  近日,在呼伦贝尔一家新华书店发生一起争执,一名十岁儿童试看不到五分钟,就被店员“开撵”:“孩子,这不是看书的地方,不买(把书)放那你出去。”(华西都市报,2月1日)

  从争执的视频来看,店员的观点是:孩子在那坐在那看起来没完,新华书店是卖书的地方,图书馆是看书的地方,不买就得出去;家长的观点为:买书不能进书店就买,买书之前得让买者看书,不到五分钟就“撵”孩子出去,是不合适的,得给孩子们一定的选书“试看”时间;有网友的观点为:书店是卖书的,如果人人都把书店当成图书馆,每天都去看书,会给书店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困难了;另有网友认为:新华书店是卖书的地方,图书馆是看书的地方,这都没有错,但书店可以决定如何经营,让读者特别是孩子免费看几分钟书是宽容和修养。

  在这起争执中,最核心的关键点是“买书前,究竟应该允许读者特别是孩子试看多长时间?”。背后凸显的是家长较高维权意识,为孩子买书前的“试看”权利而力争;同时又凸显出店员缺乏对孩子“试看”包容性、缺乏当前构建“书向社会”的责任意识。

  笔者曾多次在兰州一些书店试看,有时甚至沉浸在书海里“徜徉”一个小时,也未遭遇店员的“如此待遇”。不少网友也表示,亲身经历过这样允许长时间试看而“不撵人”的书店。笔者认为,作为国营书店的店员,理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不影响店内的经营管理规定和正常经营秩序的前提下,应该给读者特别是孩子更多的包容性,即使孩子试看的时间较长,也不应“撵”孩子出去。因为给更多的读者试看包容性,既体现出自身国企员工的工作素养,也是身体力行,响应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的倡导和号召,是在为“书向社会”的构建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越来越深入,越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必须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必须服必须从社会价值,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应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应服从社会价值。由此可见,书店卖书是盈利性经营活动,是实现书店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而读者读书从某种程度来讲,可以算是实现“社会效益”。因此在不影响店内的经营管理规定和正常经营秩序的前提下,店员应该允许读者“试读”,这样才是遵守国家制度、服务读者大众的有“理”之举,才能为“书向社会”的构建凝精神、聚力量!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