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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友遇难不算见义勇为让人心寒

2016-12-13 14:44:00 来源:长沙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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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0日,几个成都家庭外出郊游,在郫县安德镇全家大坝,肖军、喻春祥乘坐的皮划艇被漩涡掀翻。为了营救两人,同行的于强、张正祥相继跳入水中,不幸的是,最终3人死亡,仅喻春祥1人生还。当地综治部门在7月初给出了认定意见:认定于强、张正祥二人属于施救落水的同伴,最终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12月12日《华西都市报》)

  救朋友遇难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当地给出的理由是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而几个朋友家庭一起出游,属事先邀约,就是一种“特定义务”,救落水的朋友是在履行“特定义务”。

  但是,何谓“特定义务”,该规定却没有给出具体说法和明确标准。而从法律角度说,几个朋友家庭一起出游,有朋友落水,其他朋友其实只存在道义上的施救义务,并没有法定的施救义务,不会因为没有施救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最多只是要承受道义上的谴责和良心上不安而已。从这个角度说,救朋友遇难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很显然是当地过度扩张了“特定义务”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我们所熟悉的法定义务范围。这实质上是地方政府随意解释和定性“特定义务”,这样的做法实在是让人心寒,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如果按照见义勇为的这样定性,恐怕见义勇为仅剩施救陌生人行为。

  事实上,任何人不顾生命危险去施救他人,都是难能可贵的行为,是非常值得鼓励和奖励的。尤其是在利己主义盛行的当今社会,奋不顾身去救别人的事情不是太多了,而是实在太少了,我们的社会太稀缺这种行为和精神了。笔者以为,不管是提倡见义勇为精神,还是倡导社会正义和传播正能量,都不该让舍己救人的勇士因地方法规的不严谨而陷入尴尬,不能让英雄流血之后还得流泪。所以,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有必要打破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统一标准。同时,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上,宁可稍微宽松一点,不宜过于严格,应将除法定义务以外的见义勇为行为都纳入到认定中来。如此,既能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对弘扬整个社会正气也有利无弊。(何勇)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