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嫖客或英雄不必做单选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小张两次嫖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予以15天的拘留,最后给予10天的拘留,办案人员已认为是“酌情从轻”处理,但依然遭受了很多人的质疑。大家认为小张虽然违法在先,但他见义勇为,功大于过,应该免予处罚,甚至应该给予奖励。如果这样一个好人不仅没有得到奖励,还要背上处罚,实在太不公平。
确实,如果小张在那名姑娘向他求救后,无动于衷不去报警,这一强迫他人卖淫的窝点不知还会存在多久,对姑娘来说,小张就是救星。小张明知自己报警等于“自投罗网”,他还是选择了报警,这一行为本身就值得肯定。如果他在姑娘向他求救后明哲保身,到现在也不会有人知道他嫖娼。
很多人认为不该对小张予以行政拘留,而应对他予以奖励。笔者倒认为,一码归一码,小张嫖娼的事实确实存在,如果不予追究,恐怕会助长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让法律尊严何存?但小张报警等同于自首,更主要的是提供了犯罪行为的直接线索,这是见义勇为,应在减轻处罚的同时予以奖励。从事件本身来看,这样做能保证公平与公正处理。
没必要在罚与不罚之间纠结,违法行为不能遮蔽小张的立功表现,而见义勇为也不能说此人的违法行为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在惩罚“小恶”的同时,奖励善行,并没有混淆是非,而是避免了法律与道德被“一锅炖”,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保护了见义勇为的美德。
在我们的道德标准中,过于泾渭分明,要么是“伟光正”的英雄形象,要么则是猥琐的嫖客角色。但人性是复杂的,英雄也会有缺点,十恶不赦的恶人也可能有良心发现的时候。既要对丑陋、不文明、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谴责与打击,也要对见义勇为等行为予以奖励,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人性中善的一面发扬光大,同时抑制人性中恶的一面潜滋暗长。(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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