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意外身亡,导师该如何“负责”
□本报评论员 朱文龙
1月5日,南京邮电大学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该校硕士研究生谭某意外死亡的情况通报。通报称,学校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展开调查,并已取消了当事研究生导师张某的导师资格。
消息一出,迅速引发了舆论的热议。对于谭某的死因,通报并没有提及,但是在其出事不久,就有知情人在网络发帖称,死者生前屡遭其导师张某的“谩骂和压榨”。张某不仅对谭某进行人格侮辱,还有“不给修改论文”“要求签延期毕业材料”“利用学生打黑工”等多种“劣迹”。这些网络爆料,每一点都堪称“重磅”。对此,南京邮电大学必须尽早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司法部门也应及时介入,彻查导师张某与学生谭某意外身亡之间的真实关系,及早还原事件的真相。
谭某在大好年华意外离世,令人惋惜,更让人觉得揪心的是,最近几年类似的事件频频发生。相信不少人还记得,2018年4月,发生在武汉理工大学的“爸爸导师”事件。研究生导师长期对学生陶某进行各种“虐待”,陶某最终选择用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此外,在2019年1月,同济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陆某也因“常年被其导师压榨,365日无休”,最终选择用跳楼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毋庸置疑,大部分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师生关系是健康的。可不容否认的是,不少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导师负责制”缺乏明确合理的权责界定,客观上赋予了导师过大的权力。研究生的课业评价、论文质量以及能否顺利毕业,完全受制于导师。在这种情况下,有个别导师为了谋取最大的利益,滥用手中的权力,将学生视作免费的劳力,任意压榨。而在我国现行的研究生培养体制下,研究生往往是不能换导师的,更没有办法制约导师。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学生,要么委屈求全“忍”到毕业,要么自毁前程进行“反抗”,一些悲剧也就在此情况下发生了。
为了防止谭某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有必要对“导师负责制”进行改革。首先要明确导师的责任和权力,权不能无限大,责不能无限小。除了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还应将学生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导师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且将这种考核落到实处。同时,对学生的评价也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以论文或者导师评价决定学生的成绩甚至前途。
此外,学校也要加强对导师的师德考核。去年11月,由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并实施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这项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有半点放松。
倘若学生与校方有通畅的沟通渠道,校方对导师有足够的监督和制约,这起悲剧或许不会发生。只有及时补上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才能更好地告慰逝去的生命,希望高校及时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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