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盲井”案:人性之殇,也是社会失范
作者:任然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揭开了发生在工地的一起杀人骗赔案件,该案的两名主犯均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此案被律师称为现实中的高空“盲井”。案件的主要情节是,两名主犯以招工名义将受害人骗到北京某工地工作,然后伺机将人杀害,再将其从高层抛下制造意外事故假冒死者家人向工地骗取赔偿金。
除了案发地从井下变成了“高空”,这起案件的主要情节和性质俨然与电影《盲井》一样。人性残忍至此,着实让人错愕。这一系列操作,在一个正常的规则体系下要一路过关,并不容易。比如,若工地用工环节做到起码的实名制登记、签订用工合同,就很难想象会让冒充死者家属领取巨额赔偿的行为得逞;再比如,“盲井”类犯罪之所以成了个别人的敛财之道,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瞄准了工地怕把“人命事故”闹大,而习惯赔钱了事的“潜规则”漏洞。
不过,城市用工不够规范,以及安全事故处置上的“私了化”倾向,只是这类社会犯罪现象衍生的背景之一,它的另一“源头”,仍在农村。
从近些年媒体所报道的案例来看,“盲井”类案件的受害者和作案者,来源相对集中:如2016年据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方公布的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系列案;更早前,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伪造矿难索要赔偿的案件等等。而这些地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贫困。指出此类案件作案者来源地相对集中的现实,是要深究其发生的背景。
贫穷不是犯罪的理由。但是,当某一种犯罪形式在一个地方形成“气候”,绝非偶然,它必定有着值得正视的诱发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如果这种因素不被控制,就很难真正从源头压缩犯罪的空间。学者孙立平曾指出,匮乏的资源,狭仄的生存空间,会从根本上扭曲人们的价值观与是非观。可以说,“盲井”类案件,一定程度上正是个别地方“底层沦陷”的一个缩影。其表现形式也并非只有一种。比如,若追溯到更早,还有“砍手党”村,乃至时下一些地方的“电信诈骗”村,也都可以找到一些共同的社会背景。
在社会发展角度,“盲井”类案件可以看作是一种走向失序和极端的城乡对话。当象征现代生产模式的城市用工及安全生产管理不够规范,与乡村贫困人口的“暴富”行动产生“化学反应”,它就极可能将部分人导向“丛林法则”之中,放大人性之恶与规则不彰带来的社会代价。因此,“盲井”式犯罪,即如早有论者指出的,它映射的绝不只有人性的复杂和残忍,而更有一个应被更多关照的发展失衡问题。它既指向城乡的发展机制,也指向规则与“潜规则”的冲突。(任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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