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违规涨价必须付出代价
□毛建国
端午小长假期间,景区票价又一次受到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7地超过20家景区纷纷表示涨价。其中不乏公开违规涨价,有景区为了规避监管则实行“打包加价”。调查发现,在多地景区票价不断上涨的同时,一些地方的门票收入流向不够透明,有些并没有完全反哺于景区维护和建设,有的被用于与景区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工程,甚至支付当地发展旅游业的广告费(6月22日新华网)。
提到景区涨价,很多人都有一种无力感。这些年来,几乎每到逢年过节,有关方面都会发出通知,禁止逢节必涨;舆论也是讲道理讲感情,反对景区涨价。这是事前,那么在事后,舆论也明确表明了态度,对景区涨价特别是违规涨价给予了谴责,可最终效果怎样?景区票价还是呼呼直涨,这一次甚至还出现了公开违规涨价。
对于景区违规涨价,难道是法网柔情,高抬贵手吗?显然非如此。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并且特别指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第106条更是明确,“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于如何处罚,价格法有规定,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更是明确提到,对违法行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也要处以惩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针对景区违规涨价,很多地方都推出了地方规定,有些地方提出最高罚款100万元,有些地方则提出最高罚款200万元。可这些年来,别说停业整顿没见过,就连没收违法所得和违规罚款,也很少见到公开报道。只见违规涨价不见违规处罚,不承担违规成本或者成本太低,景区又有何顾虑?这不是在变相纵容、变相鼓励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旅游法、价格法以及国家发改委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于景区涨价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与此相背,皆是违规。这一轮景区涨价,有几家公然违规,那就应该亮剑出招,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原标题:景区违规涨价必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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