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有偿搜救应坚守两个原则
日前,四川甘孜州亚丁景区宣布将实行有偿搜救制度,景区分不同区域,搜救费用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因为非法登山、非法穿越的搜救,景区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因搜救费用与游客产生纠纷。出台有偿搜救制度是希望减少这类纠纷,且出台前咨询过法律专家,并进行了多次调研。(8月22日《新京报》)
这些年,“驴友”给公众留下的印象,除了是一群爱探险的人,还是一群不守规矩的人。不让走的偏远险路他们偏要走,不让去的未开发景区他们偏要去,成为新闻主人公的“驴友”,要么是又被救援了,要么是又发生悲剧了。经过这么多年的讨论,社会舆论已经基本上形成共识:游客违规探险,应自行承担救援费用。一方面,唯有如此才彰显公平,让违规者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另一方面,唯有如此才能警示后来者,让所有游客遵守景区规则。
但有必要提醒的是,实行该制度应当坚守两个原则,以防其变味儿走样。
其一,游客有错在先原则。只有那些违反景区规定私自探险的游客,才应该为搜救费用埋单;那些在开放景区范围内正常线路上游览的游客,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危险,景区都应当无偿给予救援。比如有游客不慎跌落山崖,或遇到大雨、大雪无法走出景区,诸如此类的情形,游客有权享受无偿救援等公共服务。要谨防有偿搜救制度被一些景区滥用,将本应无偿的搜救也归入有偿之列。
其二,生命至上原则。即便游客有错在先,搜救需要收费,景区也要坚守生命至上原则,先救人要紧,既不能因为担心事后费用纠纷而在搜救行动上有所怠慢,更不能搞什么“先付费、后搜救”——2014年,甘孜州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户外有偿救援公告”,要求遇险游客“须汇款至管理局指定账户,汇款到账后由保护区管理局野外搜救队赶赴救援区域开展救援”,这样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是荒谬的先救人,后谈钱,即使救援后有游客赖账,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切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挟游客,更不能不付费就不救援。因为有偿搜救,并不是一场生命和金钱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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