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设“最低消费”是个坏习惯
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合同工2000元……这不是发奖金,而是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募捐活动的“捐款参考标准”。该镇教育局称,“标准”确实有,但只是“参考标准”,实际操作时“一切还是以自愿为原则”。(8月18日《广州日报》)
此事横看竖看都不像话。先说这“教育募捐”,要是在30年前的珠三角,或者今天内地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投入大、欠账多,地方公共财政承担不起,不得不向社会伸手,需要社会募捐支持,或许还可以理解。咱们广州当年也搞过“教育基金百万行”,为教育筹了一些钱。可在今天,经济发达地区还搞大规模的教育募捐是什么情况——地方政府无力办教育,还是教育部门想发一笔“横财”?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何在?令人费解。
募捐就募捐吧,还设“最低消费”,涉嫌“强捐”,这又是什么节奏?当地称“一切还是以自愿为原则”,既然“自愿”,应该是1万元可以,100元也可以,为什么还要下发统一的“参考标准”?看来,“自愿”是假。只有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捐赠,才是真正的慈善,设置“参考标准”,暗示或误导捐款人,是对捐赠者善心的亵渎和不尊重。程序正义有瑕疵,实质正义也无从保障。“不捐又不行,捐了又气不顺”,让捐款人反感的“强捐”,既不能培养公众的善念,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有损慈善活动组织者的形象。
可惜,“强捐”现象屡见不鲜。支持教育要捐、扶贫济困要捐、架桥修路要捐、建公园还要捐……有网友吐槽,不但被“强捐”,还要被“轮捐”。公众对此反应强烈,以至许多地方都曾出面干预。如2011年7月在广东省慈善总会召开的专题研究会议上,与会领导炮轰愈演愈烈的“强捐”现象,并表示:“建议(捐款)的也不行,口头、书面建议都不行!”
“强捐”现象为什么屡教不改,深层原因在于组织者的身份——行政部门出面,自然就用行政手段,难脱“强权”的色彩,要是民间组织,谁有本事给捐款人下发“参考标准”,规定非捐不可?说到底,慈善应该由社会组织来做,这不是行政部门过多干预的事。
(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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