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道具有损慈善公信力
近日,河北邯郸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发生了一桩咄咄怪事: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但事后仅捐款2000元。当校长询问活动主办方能否捐助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那是特意让台下观众看的”,现金支票属演出道具,不应视为捐款。不少老师获悉事情真相后感觉上当受骗(7月17日《北京晨报》)。
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爱心拍卖会上,当新愚公希望小学副校长刘榜年接过沉甸甸的现金支票模型时,竟一时不知该如何表达激动的心情。然而拍卖会后,说好的“20万元捐款”竟陡降至2000元,不论是学校领导还是贫困学生,未免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尤其是,那几个贫困学生是与副校长一起走上舞台接受捐赠的,捐赠单位如此“放空炮”与“唱花腔”,无异于狠狠地给贫困学生希望的火苗泼了一瓢冷水,让他们日后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上,如何相信形形色色的捐赠诺言?被“爱心”欺骗过的他们,日后会不会真心实意地捐助他人?
在这起“爱心变故”事件中,最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其实是这样一个荒唐的说辞:“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长期以来,在各种献爱心场合,我们总能见到硕大的现金支票模型的身影。我们有理由追问:在那些现金支票模型中,到底有多少只是一个演出道具,实则并没有兑现呢?捐赠者之所以热衷于使用巨大的现金支票模型,无非是为了在台上展示以及拍照宣传时醒目而已。如今看来,恐怕也有只是想开一张“空头支票”的用意。毕竟,现金支票模型是不能等同于真实支票的,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不过,那个现金支票模型上书写的20万元真的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吗?若认真追究起来,在面向公众举办的爱心拍卖会上,即使举着现金支票模型向贫困学生捐款,也应将其视作一种承诺,承诺之后必须践诺;也可以认定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被捐赠者可以起诉。这与“逼捐”完全是两回事。因为有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签订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从道德角度说,将“爱心支票”仅仅当成演出道具,如此“献爱心”完全是一种逢场作戏,不仅严重伤害了接受捐赠者的心,而且有悖社会公德。
近年来,类似利用爱心组织搞“捐赠秀”的“诺而不捐”事件并不少见。除了被捐赠者投诉与媒体曝光之外,还应当用慈善法来“伺候”——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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