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男孩 法律当如何救济
近日,多名男学生公开揭露奥赛名师的恶行。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全国知名物理教师张大同,在20年间借检查身体为由,将多名男学生带到家中或办公室进行猥亵与性侵。
当年的受害学生如今已为人父,之所以站出来自揭伤口,重新回忆那段不堪回首的日子,恐怕不单出于对性侵者的谴责与追究,更有一份基于做父亲的社会责任。最近几年,性侵儿童或学生的案例此起彼伏,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极大担忧。如何在制度和执法层面为“祖国的花朵”提供安全屏障,是我们这一代人必须作出的回答。
性侵行为不仅有伤风化,更直接伤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具有受刑事追究的必要。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旨在从刑事执法上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但是也要看到,这种公权出击在法律上还面临不少空白。例如此次事件中,由于受害者为超过14岁的男生,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受害者只针对女性,猥亵儿童罪只适用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以在法律上,对张大同的行为很难进行刑事追究,权利的保护出现了真空。
即便对那些14岁以下的男童,如果以“奸淫”方式进行性侵,刑事处罚也有失公允。因为立法奉行男女有别的传统观念,受害人为女童则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为男童则按猥亵儿童罪处罚。两者的法定刑期相差很大:前者最高可至死刑,后者一般不超过5年。立法当初考虑的可能是现实中女性受害人较多,但据2013年广东省疾控中心的一项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至2.3倍。基于这样的背景,刑事立法吸收国外把强奸罪对象扩展至男性的做法,在公权打击的周延性和刑罚均衡性上,尚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与此同时,对未成年人保护还有赖于私力救济。因为类似性侵现象较为隐蔽,多为熟人作案,从世界范围的统计看,熟人作案据说通常占到九成。这提示我们,针对孩子年幼无知、容易受骗、胆小怕事等特点,更需要父母负起监护职责,确立起足够的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改变对孩子羞于言性的观念,从家庭教育开始传输必要的性知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高孩子的性保护意识。与公权出击的外部性相比,监护人的耐心细致有时更靠得住。(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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