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镉大米”来源有何不方便
日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官网上通报了今年第二季度粮食类加工产品抽查结果。结果显示,有5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其中3批次大米镉超标,主要原因是企业进货把关不严。但对于这些大米的来源,上述通报只字不提。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不方便公布“镉大米”的来源。(9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
没有哪种食品安全问题比“镉大米”更让人忧心,因为大米是主食,是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食品。人们可以不到餐馆吃饭以避开地沟油,可以不在外面买包子以避免病死猪肉,在家做菜时可以不放姜以避开毒生姜,但人们不能不吃大米。大米有毒对所有人的生命健康都构成威胁,而且人们无法辨别、无法防范。
正因如此,才更需要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多尽心尽力,帮助人们把好食品安全关,把“镉大米”隔离在餐桌之外、市场之外,这是相关部门的责任。福建省质监局通过定期抽查发现了“镉大米”,并将5家涉事企业公之于众,值得肯定。但他们对“镉大米”的来源讳莫如深,则让人难以理解。
相关负责人说不方便公布“镉大米”的来源,说明他们是知道来源的,只是不方便公布——有什么不方便呢?让人想不明白。
不公布来源,一方面无法警示其他大米加工企业,包括其他省份的大米加工企业,这些被蒙在鼓里的企业仍会从源头进货,“镉大米”仍会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流向百姓餐桌;另一方面,无法警示“镉大米”来源地政府和粮农,农民们仍会不知不觉地种植“镉大米”,地里仍会不断长出有毒食品。这就是说,不公布“镉大米”的来源,相当于自拆自毁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这是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漠视,甚至可以说是失职。
对“镉大米”的来源,不是你觉得“不方便”就可以不公布,更非你不想公布就可以不公布,而是相关法规要求你必须公布,不公布就是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今年5月广州市场上检测出“镉大米”,此事已经沸沸扬扬了好几个月,可是至今没有找出“镉大米”究竟源于何处、问题因何而起。难道这个问题要永远成为一个谜,让民众一直担惊受怕下去吗?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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