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杂谈 > 正文

农夫山泉事件折射标准之乱

2013-06-03 11:16:00 来源:人民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最近,农夫山泉陷入了一场被称为“标准门”的口水仗。京华时报报道揭露农夫山泉执行的浙江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要求低于国家标准,因而质疑其产品质量。而农夫山泉坚称产品质量高于国家要求。直到浙江质监局出面为农夫山泉正名,称其产品质量符合国标要求,这场口水仗才算稍稍平息。

  然而,产品质量合格的表象,并不能掩盖标准不合格的事实。我国实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标准管理体系。其中,国家标准是最低要求,其他标准都不得低于国标。而浙江已经承认,其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有5项指标低于国标要求。显然,这个在全国老百姓和监管部门眼皮底下实施了五年的标准,其实并不合格。

  标准是质量的基础,不仅指导着企业的生产行为,也是产品质量评判的准绳。标准不合格,产品质量必然根基不牢。农夫山泉事件暴露出来的标准乱象令人担忧,标准治乱已是迫在眉睫。

  首先,要赶紧清理各种标准,不合格的抓紧修订,不该有的及时废止。最近,卫生计生委下文要求于年底前完成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我国已有《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是否由其规范?浙江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应修订还是废止?等等。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更为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

  其次,标准治乱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形成长效机制。如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们对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今天的合格标准也许明天就会落后,标准治乱绝不能一阵风,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此外,标准治乱,还要有监督、有问责。《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地方标准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如果地标未能及时修订,卫生行政部门有没有责任取消备案?该不该追究相关部门渎职责任?《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查阅,当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企标时,是不是该有人出面管一管?如果不补上监督问责这个环节,即使此轮地方标准清理顺利完成,也难保标准之乱不会再次出现。 (左娅)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