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录而不读”,高校不能“录而不问”
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发布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将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
这则公示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建议,“录而不读”的责任由这69名考生承担,“不讲信用”的考生应该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下一次考试。这些考生被录取后又放弃就读,诚然是不守诚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简单粗暴地将大棒打在考生身上。通过处罚这些考生,或许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录而不读”的问题。
从报道来看,这69名考生之所以“录而不读”,有的是因为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有的则是因为“逾期未报到”被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尽管原因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录而不读”是考生们的自主选择。更何况,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这种“录而不读”行为还没有相关制约条款。也就是说,就目前而言,“录而不读”是合法的。一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做出的选择,人们无权进行干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就可以对“录而不读”现象视而不见。事实上,“录而不读”在我国高校可谓屡见不鲜。除了研究生外,一些本科生、专科生也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录而不读”虽然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它不仅破坏了高校招生秩序,还会造成高校教育资源的浪费。有鉴于此,有不少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如河南便规定,如果这类考生第二年继续参加高考,将限制其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其失信事实也将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这个政策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既没有法律依据,还侵犯了考生的自主选择权。
与其一味惩罚学生,不如为考生创造更多的选择空间。应该看到,考生之所以“录而不读”,固然有考生自己的原因,但高校招生方面的纰漏也不容忽视。许多高校忽视考生的权益,认为考生选择了“服从调剂”就该无条件服从。在这种“录而不问”的情况下,许多考生对“被选择”的专业毫无兴趣,而这也助长了“录而不读”之风。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考生要提高诚信意识之外,高校也需要将招生工作做实做细,“防患于未然”。在考生填志愿前,高校可以提前明确双方的权责,尤其要把录取与调剂的问题说清楚,把考生“录而不读”的后果讲明白。在拟录取之前可以与考生多次沟通,以确定考生的意愿,特别是在进行调剂的时候,更要与考生保持密切联系。考生的选择机会多了,空间大了,“录就要上”的观念自然也就能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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