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鲁网网评: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做学用民法典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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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编纂期间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现今一经颁布,更是掀起了学习的热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深入贯彻落实讲话精神和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立足职责定位,精准融会贯通,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学好”是前提和基础。从十九大《党章》修订,到完善《纪律处分条例》;从2018年《宪法》修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党纪国法跟随时代发展变化不断地与时俱进更新。纪检监察干部也要主动紧跟法制建设的新步伐,学好学深民法典,树立法治的观念、法治的意识,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充分认清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时刻保持更新纪法知识的自觉性,自觉肩负起维护民法典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弄通”是责任和关键。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整合、重塑了过去分布于政府、检察机关等机构的反腐力量和资源,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监督对象由党员干部拓展到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纪检监察干部也有了双重身份。但目前仍存在学用民法典是司法机关的事,与纪检监察干部无关的错误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不仅都是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据和标尺,也是“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客观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将民法典的学习运用同监察法、刑法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
“用实”是目标和根本。党内法规、监察法等规定与民法典相关规定,是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的两种表达方式,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的。现实案件中,一些违纪行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也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名誉等民事权利。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行使的范围、措施、程序等,不仅会受到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等的规范,还要受到来自公民私权的限制。如,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搜查、冻结、查封、扣押、调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不能违反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只有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充分保障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的民事权利,才能更加科学精准稳慎地实施监督。(文/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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