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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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郄琳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提供给媒体的资料里,列举了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恶性案件:2010年发生的东莞母亲溺死脑瘫双胞胎儿子案,2011年发生的广州七岁女童被继母饿虐跳楼觅食案,2012年发生的贵州毕节五男童垃圾箱取暖身亡案,2013年发生的南京女童饿死案,2014年发生的茂名8岁女童被母亲打死案,2015年发生的贵州毕节留守儿童集体自杀案和河南男童在救助站“饿成干尸”案等等。
当以家庭监护为主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出现漏洞,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时,谁该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保驾护航?
近些年来,儿童被监护人侵害、遗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得不到适当监护和照管,甚至失学失管,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身心健康状况堪忧。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毫无疑问,温馨、积极、健康的家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然而,由于我国家庭教育理念起步晚,发展慢,加之受教育水平有限,监护职能履行不到位,令人悲痛的案件时有发生。
国家负有普及和推广家庭教育的职责、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监督家庭监护的职责、替代家庭监护的职责。在家庭监护缺失、不力、不当之时,国家监护的辅助和兜底作用意义凸显而且显得尤其重大。当家庭存在问题时,国家能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采取行动,避免外界不良环境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暂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由国家临时监护,待情形消失后让未成年人再回归家庭;当父母确定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再适宜担任监护人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国家进行补位和兜底,在机构内进行养育,符合条件的可以寄养、送养,争取让未成年人生活在家庭中。
相信在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合力之下,定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减少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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