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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未成年人保护草案不是一纸空文

2015-08-03 18:2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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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关育兵

  2013年南京发生的“饿死女童案”,前段时间发生的浦口“虐童案”……一系列悲剧,让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昨天,《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7月31日《现代快报》,http://dz.xdkb.net/html/2015-07/30/content_407172.htm)

  屡发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深深的刺痛着社会的公知和良心,南京草案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社会的正义和责任。作为一项地方法规,南京的首创精神,值得称赞。规定的美好,也让社会看到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希望,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能解决现实的困境,规定的美好就只会是海市蜃楼。

  如草案明确了“强制报告”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如果上述单位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责任。很显然的是,如何界定“发现”是一个难题。在现实的环境下,会不会产生选择性漠视,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如果任何单位都“未发现”呢?“强制报告”明确了责任追究,但如果责任明确本身就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那举起的追责板子势必将无处下落,责任追究自然也就是不了了之了。

  草案也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可以说,无论毕节事件,抑或其他事件,很大程度上来说,都是“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所结的恶果。草案的针对性指向明确。但是,在现实的生活压力之下,父母外出打工已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如此情况之下,强制父母一方留守在家,看似关爱,其实也是一种伤害。更重要的是,不是父母不愿意带孩子,而是更多冷漠的城市拒绝他们带孩子。所以,如果城市不能张开温情的怀抱,平等地接纳更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草案就可能是把许多人逼入一个“二难悖论”中:不外出打工,生活质量就难以改善;如果外出打工,就会违反条例。所以,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功夫在诗外,整个社会的环境不改变,单独谈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把农民工逼上违法的边缘,莫不是“逼良为娼”?

  草案还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爱和影响是任何人无法取代的,规定很有现实意义。但显然的是,这一项规定的出台,也同样需要其他法律的响应。试想,在产假都会被偷工减料的情况下,连续向单位请6年假,又该如何之难?除了抱定丢掉工作的决心,否则那只会是一厢情愿。

  作为一项地方法规,我们看到了南京市在保护未成年人上的努力,但显而易见的是,美好的规定如果不能立足于现实的土壤,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配套,只是自说自话,自言自语,那终将会成为一纸空文。而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责任编辑:宋莉
新闻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