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公考平权,残联大有可为
作者:刘义杰
右眼几乎失明、左眼矫正视力0.3,湖南岳阳的谭劲松持有国家视力二级残疾证。他在岳阳云溪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笔试和面试总分第一。不料,谭劲松最终落选,原因是他的视力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标准》)。谭劲松感到失落和不解,认为自己因是残疾人而被就业歧视了。(8月17日澎湃新闻)
公考中的就业歧视行为,十分常见。多数残疾人惧于相关的规定,对此“侵权行为”也就见怪不怪了。偶尔有人想突破这一壁垒,但多数陷入了自说自话、孤身作战的境地。一方面是社会公平就业的诉求,另一方面是体制内的沉默,残疾人公考平权似乎遥不可及。
在本则新闻中,岳阳市残联的表现却让人眼前一亮:参加招聘考试前,谭劲松曾向市长信箱咨询,岳阳市残联回复对他予以鼓励;在谭劲松因为身体原因被拒绝后,岳阳市残联派出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协调,为其撑腰,请求市政府“责成云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谭劲松,并适当修改各类招考残疾人体检要求,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残疾人就业和对残疾人就业不公的问题”。
实际上,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的个别条款对残疾人是不公的,如同专家所言,“公务员队伍中有残障人士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平等人权理念,并不是高个子五官端正才能代表国家形象” 。实际上,残疾人并非不能够胜任一些公务员岗位。一些特殊岗位,残疾人反而能够体现出自身的优势。比如, 2009年,岳阳市就曾有残疾人以第一名成绩考入机关单位,因下肢残疾而被拒,但再相关方面的介入下,这个残疾人进入了单位,并且表现优异,三四年后就升为正科。
出于对以上现实的认识,以及促进社会文明的层面,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等文件明确提到,党政机关应当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率先垂范。残联发〔2013〕1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此外,国务院《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南省政府的273号令《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中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由于一定的历史原因和认识上的不足,如今在政策方面,面临着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PK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尴尬局面。如何化解这一尴尬?各级残联无疑大有可为:一者,推动残疾人公平就业,避免社会歧视是残联的重要工作;二者,我国的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消除就业歧视。现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相关部门仍然抱守残缺,抵触进步。
消除就业歧视,政府机关担负着率先示范的作用。而督促这一趋势的裂变,不能只是靠舆论和个体的抗争。残联等相关部门有责任为弱势者谋取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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