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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戴罪留职”让法律尊严扫地

2013-08-22 17:1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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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记者从广州市萝岗区相关部门获悉,去年该区联和街黄陂村村长、书记、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分别判刑,但至今其中7人在居委留任。萝岗区相关部门回应,目前7人在村集体经济社任职并不违规。(8月21日《新快报》)

  果真“不违规”吗?回答是否定的。虽然萝岗区联合街道办引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称,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相关成员的撤换和罢免依法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自行组织选举产生。但让已经判刑的村官继续留任原职,显然有悖于法治精神和原则,也让法律的尊严扫地。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自判决书或刑拘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其职务随即终止。即便在判刑并缓刑期间内,也属于非法担任村官,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无权撤换和罢免相关成员、法律存在空白只是一种托词,归根结底或许是另有考虑。

  需要追问的是,相关方面将犯罪的村官继续留用,难道是希望他们“戴罪立功”吗?亦或者,获罪的村官只是“苍蝇”,还有“老虎”并没有被查处?要不然,8名村官哪来的胆私分国有资产?面对法院已经判刑的事实,相关方面为何迟迟不启动罢免程序,当地难道除了这8名村官,就没有更适合的人选担当治理村务吗?

  蹊跷的是,面对质疑,萝岗区联合街道也表示,接下来会督促指导黄陂村重新进行选举。既然明知道可以督促指导重新选举,为何要等到媒体监督、纪委介入才有所表示?由此,我们更加怀疑,村官“戴罪留职”的背后,是否真的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安抚?究竟是谁在背后为获罪村官充当了保护伞,能让他们安然无恙?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法律面前不该有例外。“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面对村官“戴罪留职”的荒诞事实,司法部门和有关部门不能失语,除了要纠正“戴罪留职”的错误,还应当揪出其背后的保护伞,并从制度上完善对违法者的规制,如此才能挽回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否则,村官“戴罪留职”就会如毒瘤一般侵蚀法律肌体。 (山东商报禹海君)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