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论见 > 正文

莫让劳动者因“加班费”失望

2013-02-20 17:3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投稿邮箱:lwpinglun@126.com

  作者:张士鑫

  吴姬曼是海南三亚一家酒楼的领班,在刚刚过去的法定春节假期里,她每天加班干活到深夜,而谈到加班费,她无奈地表示:“想要三倍加班工资就得跟老板翻脸,除非是不想再干了!”在海南,有不少像吴姬曼一样的职工,春节期间加班却没有加班费,无偿加班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2月17日《工人日报》)自从国家出台了对于加班要给加班费的相关规定以来,仍然存在很多义务加班的现象,从新闻的内容中就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无奈,这种现象着实值得我们反思。对于这种现象,全国各地皆有出现,通过各种调查得来的数据也能够显示出节假日的加班,没有加班费的现象居多。更多的人对于此种现象皆选择以沉默对待,其原因则是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

  国家对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有着详细的规定,该给两倍的给两倍,该给三倍的给三倍。放着假去干活,最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那一份报酬,难道让法律条文沦为空头支票?一个不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怎么能够称之为法律呢?

  单从用人单位上看,对遵纪守法的意识与法律常识就不够,再从劳动执法部门来看,对于不公情况不能够及时进行查明,也是不尽职的表现。虽然每逢节假日劳动部门都会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对广大劳动者进行提醒,但是提醒一下对于解决问题来说并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如果不能够深入到实际当中去,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发放加班工资来说是不太现实的,就向新闻中所说的那样,为了自己的加班费劳心劳神,甚至要与老板“翻脸”。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应有的权力,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为劳动者维护权力时不能够顾及“脸面”,“法律”应当有它的严肃性,任何人都应当服从法律的约束。总的来说,为百姓维权是执法部门应尽的义务,不能够等到老百姓忍无可忍自己动手解决的时候才出现,甚至不出现。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