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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假标准”该提高了

2019-08-06 14:03: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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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网梳理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5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此前我们休假并非无标准可依,但它们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隐藏于冗长条文中,有的法律法规是多年以前制定的,普通上班族往往并不清晰。而一个《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让人一目了然。不过,这个五类休假标准除了具有简明扼要的“归总”作用,让劳动者容易知晓自己具有哪些休息休假权利,并没增加劳动者的休假福利,甚至还暴露出某些休假福利存在不平等。

  比如,人社部这份标准在婚丧假标准部分的表述是,“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那么,国企之外的劳动者就不能享受婚丧假么?这个标准还称,“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这就意味着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没有丧假,这也不太合乎情理,职工岳父母和公公婆婆死亡时也给予丧假,才合乎人伦亲情。

  在探亲假上,人社部这份标准称,“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其言外之意,这几种情况之外的劳动者就不适用探亲假规定,可这些劳动者也有亲人;在年休假方面,上述文件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是,如今不少用人单位是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年限的,这样违不违法呢?人社部此番也没明确。

  从上述文件可知,劳动者的这些休假标准已经出台许多年,有的甚至将近四十年,早就不能满足劳动者的休假诉求,而且如今,企业性质多,就业方式多,居住地点多,相关条款早该改进、相关休假标准早该提高了。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