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新职业活力 全力保障居民就业
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取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后指出,新就业形态要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为全国就业工作指明方向。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新就业形态成为重要力量,为稳定经济增长和吸纳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会经济发展催生了新职业的出现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让新职业发布更加频繁。今年3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网约配送员和呼吸治疗师等16个新职业。5月11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公告,拟新增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社区网格员、互联网营销师等10个新职业,心理干预指导师、直播销售员等8个工种和调整两个职业(工种)信息。与以往新职业发布相比,新职业发布间隔时间缩短,发布频率大大提高。今年新职业发布数量之多、密度之大是多年来没有过的。职业兴替周期加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结果,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职业也随之不断涌现并发展起来。
新技术的飞速前进衍生新职业。职业总是与时俱进、推陈出新的,新职业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一方面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商业模式创新和组织模式变革,劳动市场也在新经济的推动下不断革新,这些变化共同推动了新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科技提升引发传统职业变迁。比如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成熟, 大量无人机的使用使无人机驾驶员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兴职业。
社会新需求创造新职业。消费者对于服务体验的要求不断提升,让新职业开始萌芽,新需求的不断分化与分工的细密化催生新职业的出现。伴随消费者个人收入稳步增加,对服务业需求的大规模增加衍生出了新职业,职业分化的延展更会产生细分,许多原来归属于自己家庭的劳务、休闲娱乐等均被细分出去变成新职业。
二、新职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
新职业面向未来,符合社会发展大趋势。新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群众生活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催生出的结果,发挥着稳就业“压舱石”的重要作用,这就决定了新职业是面向未来的,是与时代发展息息相关的,是需要长期健康有序发展的。与其他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形态就业对新增就业的贡献更大,可以弥补线下空间断点,稳就业的恢复能力更快、更强。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在就业形式、技术手段等方面都存在较高的灵活性、自由度,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工作时间弹性更大,招聘效率更高。这种新旧职业的转换是社会发展的正常规律,随着新职业不断涌现,人们的就业机会也在不断变化。
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新职业可以提升新职业社会认同度、公信力,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的双向选择需要,从而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新职业为促进农民工、大学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提供了多种选择和途径。实践表明,在从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中,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都占有很大比重。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和帮助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以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方式就业,有助于有效缓解就业压力,为重点群体提供更多就业选择和门路。互联网降低了就业门槛,并且使生产资料共享成为可能,劳动者大幅减少了对企业组织与资产投入的依赖。同时,绝大部分新职业也减少了对传统营销渠道的过度依赖,这有利于维持更具宽松度也更具活力的创业、就业生态。
有利于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新职业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风向标,开发相应职业技能标准,可以为设置职业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确定教学培训内容和开发新教材新课程提供依据和参照,使培训紧跟社会需求,紧贴企业生产实际。有了新职业,从业者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更加明晰,用人单位设置岗位、招录人员、培训员工更加有序规范,从而实现人才培养和市场对接、与社会需求同步。
三、多措并举促进新职业健康发展
促进新职业发展,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驾护航。要完善促进新职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制机制,明确各方法律关系,更新劳动关系理念,转变以“工厂制”为基础的立法理念,研究制定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不同类别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和认定范围,形成保护新职业发展的整体框架。建议尽快研究修订《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地方的《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中完善关于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的内容,加强顶层设计,为新职业从业人员的就业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和劳动保障权益等提供法律保护。
要培育新职业政策增长点。促进新职业健康发展,要有政策的物质支持,让政策的真金白银到达新职业从业者的个人账户。建议尽快出台针对新职业的综合政策,减少限制新职业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规定,将新职业从业者的就业扶持和补贴政策纳入到政策体系,解决新职业从业者享受就业补贴、培训补贴、就业指导、技能发展等多方面的诉求。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人员补贴培训工作,将新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课程纳入职业培训体系。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和失业保险试点工作,尽快建立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遇到职业伤害或失业风险时,及时得到补偿和救助。
要加强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研究制定适合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平台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有关劳动基准,确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标准。研究制定适合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切实保护从业者劳动权益。提高社保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度,使更多平台从业人员能够享受到社保补贴扶持政策。
促进新职业发展,需要加大培训力度。要在提升新职业从业者素质上下功夫。要增强人才培养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匹配度,把综合素质教育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实现“岗有所适”。可通过通识教育、在职培训等方式,建立适用性强、匹配度高的新职业就业培训系统,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方面大胆创新,将技能培训与职业发展有效融合,提升员工技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衔接匹配,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向知识型、技能型就业转型。教育部门要紧贴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人才培养体系与方向。推动专业设置、课程内容与社会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相适应,促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提升,实现人才培养培训与社会需求紧密衔接。发挥职业教育优势,顺应科技产业发展趋势要求,突出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导向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完善面向未来、面向高素质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体系。及时调整高职和高校专业设置,把职业教育渗透到整个高等教育阶段,既要大力培养社会急需的专业人才,也要适当保持前瞻性,积极促进学科融合。
要加强培训针对性,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逐步推广工学一体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校企合作、新职业职业培训、多媒体资源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教材编写、修订工作以及课程设置、开发工作,要对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对培训中发现的教材和课程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促进新职业发展,需要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适应新职业发展的服务体系。从稳就业、促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角度出发,扩大当前就业扶持等各项政策服务的适用范围。加快“互联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采用适合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方式。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设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推动形成集技能培训、资格认证、就业招聘、创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就业服务系统,完善灵活就业相关服务。
要引导劳动者用“新就业心态”适应“新就业形态”。要引导劳动者秉承专业精神,保持终身学习的心态,积极顺应市场力量,找准需求定位,增强核心竞争力,练就过硬本领,同时具备创新思维,不拘泥于传统择业观念,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文/毕京福 沈伟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