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领域案件也应重视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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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保时捷女司机打人被反削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际,8月2日又在广东揭阳上演了“保时捷女司机自行车版”一幕。一女子手持一把长柄雨伞骑自行车行驶,一男子骑车相向驶来。当两人快接近时,男子刹车停下,女子随后与其相撞,挥起雨伞便向男子打去。男子先是用手臂挡住,后将女子拉下车殴打。女子起身拾起雨伞还击,男子夺下雨伞向女子挥去。
同保时捷女司机自己无理,还骄横跋扈一样,这名女子的行为也难以让人容忍了。该女子与保时捷女司机都遭反削,还引起一片愤怒声,原因就在于她们严重挑战了道德底线。
不要仅仅看到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邢台入室反杀案等一起起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反杀”的正当防卫性质,其实,在打人耳光、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或者仅造成轻微伤害、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行凶行为中,也同样没有只能忍受挨打不能还手反击的道理,一样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该重视民事领域中的正当防卫问题了,还望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像仅仅扇人两耳光、踢人一脚之类没有造成任何肉体或物理性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应该给予人格尊严伤害赔偿。事实上,只有对“反削”性伤害不予赔偿,对于超过必要限度的予以适当赔偿,才能使受害人更加敢于反击,让人们不敢轻易耍横,逐渐把暴力戾气压下去。相反,如果仍然像一直以来那样,无视首先打人者挑起事端的寻衅滋事性质,仅仅根据伤害后果进行责任划分,就会使得寻衅挨揍与无端被人殴打没什么区别,客观上压制了正当防卫而助长逞强耍横之风。
责任编辑:赵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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