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他人免责
3月17日,D3563次列车紧急广播称,有旅客突发疾病,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陈医生伸出援手积极救治,随后被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还要求陈医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签上名字,并留下联系方式,还拍了她的身份证。陈医生实在忍不住在朋友圈里吐槽“感觉怪怪的”。3月19日,南宁客运段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随后广西卫健委公开为陈医生点赞。(3月20日 澎湃新闻)
从一些网络传播的信息和网友的评论来看,都对列车工作人员全程录像,向救人的医生索要身份证、医师证等有所不解,认为是让好人“自证清白”。其实,产生这种误解在所难免,但有必要强调,紧急情况下的施救,本来就属于应受鼓励的善行,即便造成损害,也将免除法律责任。这一常识理当加以普及,让更多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
在列车上突发疾病的患者,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重要。可以说,此种情形下的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无需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对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救助行为本身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医生动车救助病人事件来说,即便造成了损害,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在于,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即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前者受执业医师法调整,并应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者系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无需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没有救治他人的法定义务。此时,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那么,其就无需担心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被“讹上”。
至于列车工作人员的索证、拍照等行为,即便有所不妥,也不必心有余悸。要知道,既然是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何必担忧拍照和索证行为。相反,列车工作人员的拍照、录像等行为,恰恰能够在发生纠纷后还原真相,还人清白。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公安机关取证时,不也要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吗?关键是,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需担责这一法律常识,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免除其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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