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朋友圈要强化 “场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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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李某在朋友圈骂人,判决其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道歉三天。法官提醒市民,自媒体使用广泛,很多人在朋友圈晒幸福、诉苦恼,但是发表言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
在朋友圈可以畅所欲言,但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朋友圈是网络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人的朋友圈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由很多“朋友”组成的。这些“朋友”虽然在朋友圈里是虚拟的,即便相互不认识,但对应到现实中是一个个真实的人。
朋友圈不是某个人的“私家花园”。在朋友圈的一言一行,不是无关他人的“自由发言”,而是与朋友圈每一个人直接相关。比如,你在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或者常常抱怨、谩骂释放“负能量”,你的朋友圈里每一个人都能看到,大家由此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如果在朋友圈发表违法违规言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等于是在现实中的公共场所发表违法违规言论,必然要受到法律惩处。
刷朋友圈要强化一种“场景意识”,要认识到朋友圈就是现实中的公共场所,在朋友圈发表任何言论,就是在现实中的公共场所发表言论。在朋友圈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在现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只有这种“场景意识”强化了,才能时时提醒自己,刷微信不单是在手机上刷,也是在一个现实场景中刷。而要强化这种意识,除了教育引导,法律惩处必须跟进。法德共治方能倒逼场景意识增强,让每个人都自觉做一个文明人。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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