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官告民"可以复制
近日,云南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啦井镇新建村公开审理。啦井镇人民政府将5户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法庭调解后,双方当场就学生返校时限、共同劝导事宜等达成共识(12月5日《中国青年报》)。
因辍学引发“官告民”,在全国恐怕也不多见。辍学依然常见,媒体报道农村青少年的辍学率在快速反弹:在农业部2003年的调查中,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率平均为10.7%;到了2013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农村初中生的毛辍学率达到15.5%。这意味着,几乎每六七个农村初中生里,就有一个辍学。前不久,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就表示将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列为教育领域三个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
“控辍保学”首先是家长的法定义务。按照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则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啦井镇那5名学生家长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经镇政府多次敦促、动员、批评、教育,始终拒绝履行将子女送达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镇政府提起诉讼,让家长认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就成了必然之选。
有人或许要说,孩子辍学不全是家长放纵或家庭贫困所致,不全是家长责任。确实,有媒体称,教育部基教司相关负责人判断,因厌学或学习困难辍学的学生可能占到辍学学生的60%以上,厌学或学习困难取代贫困成为辍学首要原因。现实中,有一些家长不信“知识改变命运”,而以“读书无用论”影响孩子,其实也是孩子辍学的深层根源。
政府也有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政府的义务,应体现在对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款的宣传普及,对家长侵害子女受教育权等行为责令改正乃至行政处罚,当这些手段都不管用时,就有必要采用诉讼的途径了。镇政府因孩子辍学而“官告民”,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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